家人年中過世,綜所稅誰來申報?配偶合併與3個月期限分流
死亡年度綜所稅與遺產稅不是同一申報;誰負責、是否配偶合併、期限及扣除額比例要分開核對。
親人過世後,家屬常先處理除戶、銀行與遺產稅,卻忽略死亡年度可能還有綜合所得稅申報。兩種稅的申報對象、資料與期限不同;「已辦遺產稅」不表示死亡年度所得稅也完成。
這是一般法律流程整理,不判斷任何家庭的居住者身分、婚姻狀態、扶養關係、遺產範圍或應納稅額。家屬關係複雜、有人拋棄繼承、遺產管理中或涉及境外所得時,請向國稅局、律師或合格稅務專業人員確認。
第一道分流:配偶合併或符合規定的扶養申報
《所得稅法》第71條之1規定,境內居住個人在年度中死亡,除依法可免辦申報外,若遺有同為境內居住個人的配偶,仍由配偶依一般規定合併辦理結算申報。財政部 FAQ 另指出,死亡人若由符合規定的納稅義務人列為受扶養親屬,也有相應申報處理;這兩類符合規定時,死亡人的免稅額與標準扣除額依 FAQ 所述可按全額處理。
不能只看戶籍上有配偶或親屬,就跳到結論。是否屬境內居住個人、是否符合合併申報或扶養規定,須依死亡年度事實核對。可先讀本站家庭申報入口建立問題清單,但最終仍由主管機關認定。
第二道分流:沒有適用配偶合併或扶養申報時,誰負責
法律列出的申報人為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原則上應自死亡日起3個月內,就死亡及以前年度依法應申報課稅的所得辦理結算申報,並在死亡人遺產範圍內代負相關申報納稅義務。
建立一份不含推測的時間線:
- 死亡日與除戶資料。
- 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的法定身分文件。
- 死亡年度及以前年度尚待申報的所得資料。
- 三個月期限、詢問紀錄與正式收件證明。
- 遺產稅申報進度,但不要把兩個案件合併成一個期限。
所得年度與申報年度說明可協助辨識年度,報稅文件清單只供整理,不能直接套用一般五月申報期限。
延期與扣除額都要另外確認
《所得稅法》第72條允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在有特殊情形時,於原結算申報期限屆滿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准延長;最遲不得超過遺產稅申報期限。這是「事前申請並獲核准」的制度,不是家屬自行延後。
若由前述人員依第71條之1申報,《所得稅法》第17條之1另定免稅額與標準扣除額按死亡前日數占全年比例換算。本文不列固定金額,因年度與個案都可能改變結果。
找國稅窗口可對政府喵的國稅與地方稅機關入口;死亡登記見殯葬喵的死亡登記怎麼辦。送出資料後,保存收件、補件與核定文件;誰是申報義務人、能否延期及如何計算,均以現行法規與國稅局正式處理為準。
若還要核對繼承順位、拋棄繼承期限或限定責任,那些程序與死亡年度綜所稅分開計算,可另讀法律喵的繼承與拋棄繼承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