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賣房繳哪種稅?房地合一稅 2.0 稅率、自住優惠完整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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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的房屋或土地,適用「房地合一稅 2.0」,稅率依持有期間從 45%(2 年以內)到 15%(10 年以上)。自住房屋符合連續居住滿 6 年等條件,課稅所得 400 萬以下免稅,超過部分稅率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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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房屋或土地,適用哪種稅,主要看取得日期。105 年(2016 年)1 月 1 日以後取得的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的土地,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 4-4 條走房地合一課稅。現行個人稅率在第 14-4 條,也就是俗稱房地合一稅 2.0 的條文;105 年當日上路的是房地合一,後來才調成現在這套稅率。105 年 1 月 1 日以前取得者走舊制。本文只整理境內居住個人的現行條文,舊制與個案請洽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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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稅 2.0 的稅率依「持有期間」決定,持有愈久、稅率愈低。依所得稅法第 14-4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證 2026-09-12),境內居住個人的稅率如下:

持有 2 年以內:稅率 45%。

持有超過 2 年、未逾 5 年:稅率 35%。

持有超過 5 年、未逾 10 年:稅率 20%。

持有超過 10 年:稅率 15%。

第 14-4 條另有 20% 的例外,條件不同,不要混成一條。因財政部公告的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五年以下者,稅率 20%。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五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者,稅率 20%。依都更條例或危老重建條例參與後,於興建完成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第一次移轉、且持有期間在五年以下者,稅率 20%。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二年以內 45%、超過二年 35%,沒有上面這套居住者長期優惠。個案認不認定,本文不代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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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是課在「餘額」上,不是整筆成交價。出價取得者: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以及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再減除依土地稅法公告土地現值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繼承或受贈取得者,成本不是買價,而是繼承或受贈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再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依土地稅法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除條文但書外,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這筆所得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交易損失得自交易日以後三年內的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不能拿去減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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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自住房屋、土地」條件的交易,有優惠稅制:課稅所得額在 400 萬元以下的部分免稅,超過 400 萬元的部分按 10% 計稅(所得稅法第 4-5 條及第 14-4 條第 3 項第 1 款第 8 目,查證 2026-09-12)。

依法條,要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第一: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已在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且連續滿六年。

第二:交易前六年內,該房屋未出租、未供營業使用、未供執行業務使用。

第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交易前六年內,未曾適用過這個自住免稅規定。

三個條件必須同時滿足。若只是辦戶籍但實際未居住,或者曾經出租,就不符合自住優惠。個案是否符合,建議向國稅局確認,本文僅說明法條要求,不代為判斷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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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繼承或受遺贈取得房地,持有期間可以把被繼承人或遺贈人的持有時間合併計算(所得稅法第 14-4 條第 4 項,查證 2026-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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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不是等隔年 5 月綜所稅才報。所得稅法第 14-5 條: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法定日起算三十日內自行申報;有應納稅額者一併檢附繳納收據。房屋、土地是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房屋使用權是交易日之次日起算。這筆稅與綜合所得稅分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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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我的房子是 104 年買的,賣掉要繳房地合一稅嗎?

房地合一稅適用於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的房地(所得稅法第 4-4 條)。104 年以前取得者,適用舊制——土地部分走土地增值稅,房屋部分走財產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舊制規則與房地合一稅不同,建議向國稅局確認舊制下的申報方式。

持有期間怎麼算?

條文用「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第 14-4 條末項規定,自住優惠與稅率相關期間得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一般生前贈與的「受贈」不要直接套這句。預售屋持有期間怎麼起算,以國稅局說明為準。

賣出後發現算出來是虧損,還需要申報嗎?

有損失也需要申報,只是不需要繳稅。申報後,損失記錄可在後續三年內抵扣其他房地交易所得。若不申報,損失可能無法被認可抵扣。

預售屋也算嗎?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的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交易時視同房屋、土地交易,適用房地合一稅 2.0(所得稅法第 4-4 條第 2 項,查證 2026-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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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來源

所得稅法第 4-4 條(適用範圍)(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有效,查證 2026-09-12)

所得稅法第 4-5 條(自住免稅條件)(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有效,查證 2026-09-12)

所得稅法第 14-4 條(個人稅率與稅基)(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有效,查證 2026-09-12)

所得稅法第 14-5 條(申報期限)(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有效,查證 2026-09-12)

延伸閱讀

如果你想了解一般薪資、投資所得的綜合所得稅計算,可參考 115 年度(116 年申報)綜合所得稅試算副業、兼差收入如何申報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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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責聲明:本文整理財政部官方公告與法規,屬一般資訊,非個別稅務規劃建議。房地合一稅涉及個案計算(成本認定、費用列報、自住條件判斷),建議洽領有資格的會計師、記帳士或各地國稅局確認。所有稅率與規定以財政部及國稅局最新公告為準。

本文由「喵宇宙 Meow Universe」製作,過程使用 AI 工具協助整理與撰稿,未經逐篇人工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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