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合夥商號真的完全不用繳營所稅嗎?
依所得稅法第 71 條第 2 項,獨資、合夥組織的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營利事業所得額直接歸戶給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課徵(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類)。小規模營利事業甚至不用辦結算申報,由稽徵機關逕行核定歸併。這不是漏洞,是法條明文設計。
這頁不會告訴你「你適合哪一種」——那需要精算你的實際數字。但兩者在稅制與責任上的結構性差異,可以先講清楚。
最核心的結構差異:獨資/合夥商號只課一層稅,公司課兩層稅(但第二層可以延後)。
哪一種總稅負比較低,要看你的個人所得級距、要不要把錢領出來花、公司是否有其他成本費用可以扣抵——這些都是精算才能回答的問題,本頁不做。
| 項目 | 個人接案/獨資、合夥商號 | 公司(有限/股份有限公司) |
|---|---|---|
| 課稅層次 | 單層:盈餘直接算個人綜所稅(5%~40%) | 雙層:公司先繳 20% 營所稅,分配股利時股東再繳一次(可延後) |
| 責任範圍 | 無限責任:合夥人對合夥債務連帶負責(民法第 681 條);獨資資本主對事業債務負全部責任 | 有限責任:股東以出資額或股份為限(公司法第 2 條) |
| 二代健保補充保費 | 一般情況不用扣(不在健保法列舉的六類項目內;官方頁面部分內容待人工二次確認) | 股利所得達門檻要扣(見股利補充保費頁) |
行政成本(登記程序、記帳、統一發票、年度簽證等)與客戶端要求(部分企業客戶要求開立統一發票或用統編簽約)也是常見的實際考量,但屬於營運選擇而非稅制本身,本頁不逐項列出,請依你的業務型態評估。
兩邊都沾一點、淨利落在中間級距,或者不確定自己屬於哪一種——這種情況最需要找記帳士或會計師依你的實際數字精算比較,不要只憑本頁的方向判斷做決定。
依所得稅法第 71 條第 2 項,獨資、合夥組織的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營利事業所得額直接歸戶給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課徵(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類)。小規模營利事業甚至不用辦結算申報,由稽徵機關逕行核定歸併。這不是漏洞,是法條明文設計。
不行。所得稅法第 15 條明文這兩個選項只適用於「獲配所投資之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分配之股利或盈餘」。獨資資本主、合夥人的營利所得是「自己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不是投資他人法人分配的股利,不適用這套機制——但也因為獨資合夥本來就只課一層稅,用不到這個是設計上的合理結果,不是被排除在外的損失。
股利稅(8.5%/28%)是在「分配」股利給股東時才發生。公司先繳的 20% 營所稅是無論如何都要繳的,但第二層股利稅只在你實際把錢從公司領出來給股東時才觸發。如果打算把獲利持續留在公司裡投資擴大營運,短期內不會遇到第二層稅;但這也代表你不能隨意把公司的錢當自己的錢花,兩者法律上是分開的財產。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1 條列舉的六類扣費所得(獎金、非所屬投保單位薪資、執行業務收入、股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收入),獨資合夥的「營利所得」不在清單內,一般情況不用扣。但這點的官方 Q&A 頁面因網站防護機制查證時無法完整讀取原文,信心中等;且合夥型態的專技事務所(會計師、律師聯合事務所等)分配盈餘給非以專技身分投保的合夥人時另有例外規則。個案請洽健保署或記帳士確認,不要只憑本頁下定論。
不能給你一個確定答案。稅負的實際高低要看你的淨利級距、要不要保留盈餘、有沒有其他所得、家庭狀況等,變數太多,本站沒有會計師審閱、也不做個案精算(見裁定說明)。這頁能做的是把結構性的事實講清楚,讓你知道「為什麼」會有差異,實際決定建議找記帳士或會計師依你的數字精算一次。
數字最後核對:2026-07-16。金額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