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所稅暫繳怎麼辦?一般計算、試算申報與自行繳納後得免申報
九月暫繳不是五月結算的縮小版。先分清你是按上年度稅額一半、改採前半年試算,還是繳完就可免申報,再對號入座。

每年九月是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季。常見誤解是:暫繳=再做一次五月結算,或「繳了就等於申報完」。這三件事路徑不同,法規起點也不一樣。
這頁在回答什麼,不在回答什麼
這頁只處理「曆年制營利事業在九月要走哪一條暫繳路徑」。它不重寫報稅網站有三套,也不重寫個人綜所稅的申報成功和稅繳完。本文不代算暫繳稅額,也不判斷你家公司是否符合試算資格。
法規起點:九月一日至三十日
《所得稅法》第 67 條第 1 項規定:營利事業除符合第 69 條者外,應於每年九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繳款收據,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北區國稅局 115 年度新聞稿同口徑: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者,115 年度暫繳期間為 115 年 9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西元 2026-09-01 至 2026-09-30)。
三條路徑先分清
| 路徑 | 何時用 | 還要不要送申報書 |
|---|---|---|
| 一般計算 | 按上年度結算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 | 有用投資抵減、行政救濟留抵或扣繳稅額抵減暫繳者,仍要申報;否則繳後得免申報 |
| 試算申報 | 符合第 67 條第 3 項資格,改按當年度前六個月營業收入試算 | 必須如期辦理暫繳申報 |
| 法定免辦 | 符合第 69 條或財政部核定免辦情形 | 無須繳納、也無須辦理暫繳申報 |
1. 一般計算:上年度應納稅額的一半
第 67 條第 1 項是預設算法。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上年度應納稅額不包括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4 規定房屋、土地等,依第 24 條之 5 第 2 項分開計算之應納稅額。也就是房地合一分開計稅那一塊,不拿來當暫繳基數。
同條第 2 項: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於自行向庫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依第 1 項辦理申報。反過來說:有用這三類抵減,就仍要填申報書、附繳款收據與抵減證明。
2. 試算申報:前半年營收試算
第 67 條第 3 項限公司組織等,且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當年度前六個月營業收入總額,依本法試算前半年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暫繳稅額。
財政部北區、臺北國稅局補充:試算時免依第 43 條之 3 試算應認列受控外國企業(CFC)投資收益;但前六個月若有第 4 條之 4 房地等交易應納稅額,應合併計算暫繳稅額並申報。本文不展開 CFC 或房地合一個別計算。
3. 誰可以整段免辦
《所得稅法》第 69 條列出不適用前二條的情形,包括: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由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獨資、合夥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依法免徵營所稅者;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者。
國稅局 115 年度新聞稿另整理實務免辦清單(與第 69 條+核定事項並列說明),例如:上年度結算無應納稅額或本年度新開業;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而應辦決算者;按上年度應納稅額二分之一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 2,000 元以下者。是否落入免辦,以所轄稽徵機關認定為準;本文不代為勾選。
繳稅管道與「申報/繳納」分界
繳納可走金融機構臨櫃、便利商店(稅額在新臺幣 3 萬元以下)、ATM、晶片金融卡、信用卡、活期存款帳戶,或電子暫繳申報繳稅系統。北區國稅局並說明:符合第 67 條第 2 項「自行繳納後得免申報」者,今年起可於該系統完成身分認證後,直接以活期存款帳戶(限工商憑證)或信用卡線上繳納。
「已經從帳戶扣款」不等于「已完成須申報案件的暫繳申報」。有抵減或採試算者,仍要核對申報收件狀態;路徑選錯時,先回到報稅網站入口怎麼分。個人五月綜所稅的收件與繳款分界,見申報成功和稅繳完,勿與九月營所稅暫繳混用同一套直覺。
第一次整理報稅/所得稅/扣繳地圖時,可回台灣綜所稅報稅怎麼開始,但暫繳義務主體是營利事業,不是個人綜所稅結算。
本文不計算你家公司的暫繳稅額,不判斷是否符合試算或免辦,也不提供節稅建議。是否應繳、應申報,以所得稅法第 67、69 條、財政部當年度說明與稽徵機關認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