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綜所稅核定通知不同意怎麼辦?先辨識30日復查起算點

資料查核日:

復查期限不能一律從看到稅單那天算;有補徵、無補徵及公告核定的起點不同,口頭詢問也不等於正式送件。

看到核定結果與自己申報不同,先不要只打電話說「我不同意」,也不要直接把30天從開信當天往後加。復查是正式行政救濟程序,起算點會因文件上有無應納或補徵稅額、採送達或公告而不同;日期判斷錯誤,可能影響救濟權利。

本文僅整理一般法定流程,不代算期限、不評估核定是否合法,也不代寫復查理由。收到文件後應立刻保存信封、送達資料與完整附件,向承辦國稅局、律師或合格稅務代理人確認。

法規事實:不是所有案件都從同一天起算

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與財政部 FAQ:

  1. 核定通知載有應納或補徵稅額者,從繳款書繳納期間屆滿的次日起算30日。
  2. 核定通知沒有應納或補徵稅額者,從核定通知書送達的次日起算30日。
  3. 依法以公告代替通知書填具與送達者,依條文所定公告類型,自繳納期間屆滿次日或公告次日起算。

這是一般規則,不是個案日期答案。文件名稱、公告法律依據、實際送達與繳納期間都要看原件。

收到文件當天先建立四份紀錄

申請復查要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附證明。親送通常以稽徵機關收受日為準;交郵務機構寄發者,法律以郵寄地郵戳日期為準。保存副本與寄件證明,不要只留下未寄出的檔案。

可從期限內更正說明分辨還能不能重送,利用稅務行事曆記下自己已由專業人員確認的日期;本站工具不能計算法定送達期限。找窗口可對政府喵的國稅與地方稅機關入口,不要只打電話當作已申請復查。

復查不是最後一站,也不等於先不繳

對復查決定仍不服,現行法允許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但各階段期限、繳納、擔保與執行問題不同,不能只靠一篇文章延伸處理。口頭陳情、打客服或補寄資料,也不能自動視為已依法申請復查。

若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遲誤,法律另有回復原狀的嚴格條件與期間,必須提出具體證明並同時補行應為行為。不要預設理由一定被接受;立即尋求主管機關或專業協助。

司法或行政文書的送達,與稅單起算點不是同一套規則。想先分清「什麼叫送達」,可另讀法律喵的法院與行政文書送達是什麼

參考來源

  1. 1316 對稅務機關核定的綜合所得稅案件不服,應如何辦理?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 updated 2025-03-14 / 2026-09-01
    • 有補徵、無補徵與公告核定的30日復查起算點不同
    • 復查須敘明理由並附證明文件
    • 郵寄案件以郵寄地郵戳日期認定,復查後仍不服可依法提訴願與行政訴訟
  2. 稅捐稽徵法第35條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current law article; database checked 2026-09-01 / 2026-09-01
    • 復查的法定格式、理由、證明與四類起算規則
    • 直接送達以機關收受日、郵寄以郵戳日認定
    • 不可抗力回復原狀與機關作成復查決定期間
  3. 稅捐稽徵法第38條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current law article; database checked 2026-09-01 / 2026-09-01
    • 對復查決定不服可依法提起訴願與行政訴訟
    • 行政救濟終結後應退或補繳稅款另有法定處理及利息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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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窗口、期限與公文以官方網站及正式書面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