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房子現值很低可以免房屋稅嗎?房屋稅條例第15條:住家用現值10萬元以下,自然人全國合計3戶為限
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9款:住家用房屋現值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屬自然人持有者免徵房屋稅,全國合計以3戶為限;超過3戶應於每期開徵40日以前申報擇定。另受重大災害毀損5成以上免徵,3成以上不及5成減半。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財政部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稅務意見;個案請撥國稅及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查證日2026-10-17。
免徵條件(第15條第1項第9款)
〔官方〕「住家用房屋現值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屬自然人持有者,全國合計以三戶為限。」但房屋標準價格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重行評定時,按該重行評定時之標準價格增減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千元計算。
〔官方〕第11條第2項規定,房屋標準價格每三年重行評定一次,並應依其耐用年數予以折舊,按年遞減其價格。
〔推論〕所以10萬元這條線會隨重行評定調整;判斷時以稅單上的房屋現值與當期門檻為準。
超過3戶怎麼辦(第15條第4項)
〔官方〕自然人持有現值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之住家用房屋於全國合計超過三戶時,應於每期房屋稅開徵四十日以前,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擇定適用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房屋;逾期申報者,自申報之次期開始免徵。
〔官方〕第15條第5項規定,113年7月1日前已持有超過3戶者,應於114年3月22日以前申報擇定,屆期未申報者,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為其從優擇定。
災損減免
〔官方〕第15條第1項第7款: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免徵房屋稅。第2項第4款: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之房屋,其房屋稅減半徵收。
〔官方〕第15條第3項:依第1項第7款及第2項減免者,應由納稅義務人於每期房屋稅開徵四十日以前申報;逾期申報者,自申報之次期開始適用。
試算
〔本文自行計算〕名下有5戶現值10萬元以下的住家用房屋,只能擇定其中3戶免徵,另外2戶照常課徵。
準備(本文建議)
- 查看各戶房屋稅單上的房屋現值與用途
- 超過3戶時在期限前申報擇定
- 有疑問撥0800-00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