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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或長住國外,還算台灣的稅務居住者嗎?所得稅法第7條:有住所並經常居住,或一年居留滿18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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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7條第2項: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指在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境內者,或在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以外之個人為非境內居住之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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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財政部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稅務意見;個案請撥國稅及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查證日2026-10-17。

條文(第7條第2項、第3項)

〔官方〕本法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指左列兩種:

  1. 〔官方〕「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
  2. 〔官方〕「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一百八十三天者。」

〔官方〕本法稱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係指前項規定以外之個人。

怎麼看(推論)

〔推論〕第1款有兩個要件:有住所,而且經常居住;只有戶籍但長年不在台灣的人,是否符合經常居住,依財政部的認定標準個案判斷,本文不代為認定。

〔推論〕第2款針對在台灣沒有住所的人,以一個課稅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內累計居留天數判斷,是合計而不是連續。

為什麼重要(推論)

〔推論〕居住者與非居住者的申報與扣繳方式不同;身分判斷錯誤,可能影響是否應辦理結算申報與扣繳率。具體稅率與申報方式依所得稅法其他條文與扣繳率標準,本文未展開。

試算

〔本文自行計算〕外籍人士在台灣無住所,今年1月10日入境、7月15日出境:1月22天+2月28天+3月31天+4月30天+5月31天+6月30天+7月15天=187天,已滿183天(實際以入出境紀錄與財政部計算方式為準)。

準備(本文建議)

  • 保留入出境紀錄
  • 身分有疑問時先洽所在地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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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1. 所得稅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7條第2項、第3項
    • 修正日期民國115年0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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