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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士在台住滿183天才算居住者?所得稅法第7條:無住所者一年居留合計滿18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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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工作者、移居者怎麼判斷是不是稅法上的居住者:有住所經常居住、無住所滿183天,以及非居住者就源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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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財政部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稅務意見;個案請撥國稅及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查證日2026-10-17。

條文(第7條第2項)

〔官方〕本法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指左列兩種:

  1. 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
  2.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一百八十三天者。

〔官方〕第7條第3項:「本法稱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係指前項規定以外之個人。」

有什麼差別

〔官方〕第2條: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其應納稅額,分別就源扣繳。

〔推論〕居住者要辦結算申報、可減除免稅額與扣除額;非居住者原則上由給付人扣繳後完稅。獎金類扣繳,非居住者一律20%(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試算

〔本文自行計算〕115年3月1日入境、無住所、期間未出境:到8月31日共184天(含首尾日,實際計算方式以國稅局為準),即達合計滿183天。

提醒(本文建議)

一年中途離境、跨年度居留,計算方式較複雜,請撥0800-000-321或洽國稅局外僑服務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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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1. 所得稅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2條
    • 第7條第2項、第3項
    • 修正日期民國115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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