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虛擬資產、穩定幣要不要課營業稅?NFT與手續費仍要
不是「加密貨幣相關都不課營業稅」。先對虛擬資產服務法條次,再分開資產移轉與服務費、NFT。

2026 年 9 月 3 日,財政部賦稅署發布解釋令,釐清虛擬資產交易的營業稅範圍。標題常被縮成「虛擬貨幣免營業稅」,實際邊界比這句窄,也比這句寬。
這頁在回答什麼,不在回答什麼
這頁只處理「營業人銷售哪一類虛擬資產/穩定幣不課營業稅,哪一些仍要課」。它不處理個人財產交易所得或最低稅負,也不重寫對方有沒有稅籍、有沒有用發票。本文不提供是否應辦理稅籍登記的個案判斷。
官方結論:特定虛擬資產與穩定幣非營業稅課稅範圍
財政部賦稅署新聞稿(發布日 2026-09-03)指出:營業人銷售《虛擬資產服務法》第 3 條第 1 款及第 6 款所定虛擬資產及穩定幣,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令號為台財稅字第 11504611390 號。
理由對齊加值型營業稅課稅原則:支付工具或儲蓄保值等投資工具不具消費性質,其移轉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新聞稿並舉例:第 3 條第 1 款所定虛擬資產(例如比特幣、乙太幣等)以用於支付或投資目的者為限;第 6 款穩定幣屬多用途支付工具,同為該法所稱虛擬資產之一種。
這表示:
- 範圍綁在虛擬資產服務法條次,不是市面所有「幣」或「代幣」自動適用。
- 說的是營業稅課稅範圍,不是綜所稅、營所稅或證交稅一次清空。
- 主詞是營業人銷售該等資產;服務費與 NFT 另有規則。
仍應課營業稅的兩塊:服務費、NFT
財政部同則新聞稿提醒:
- 虛擬資產服務商依《虛擬資產服務法》第 6 條為他人提供虛擬資產交換等相關服務所收取之服務費或手續費,屬銷售勞務取得之代價,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 非同質化代幣(NFT)尚非該法所定虛擬資產;因其表彰價值具特定性及不可替代性(例如特定藝術品、收藏品或不動產等),營業人銷售 NFT 或持以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亦屬銷售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可記成一張對照表:
| 行為 | 營業稅(本令/新聞稿口徑) |
|---|---|
| 銷售虛擬資產服務法第 3 條第 1 款虛擬資產 | 非屬課稅範圍 |
| 銷售同法第 6 款穩定幣 | 非屬課稅範圍 |
| 服務商收取交換等服務費/手續費 | 應課徵 |
| 銷售 NFT 或以 NFT 交換貨物勞務 | 應課徵 |
不要和「遊戲虛擬寶物」新聞混讀
國稅局另有針對網路銷售遊戲點數、帳號或虛擬寶物應報繳營業稅的查核說明;那與本令所稱《虛擬資產服務法》第 3 條第 1 款、第 6 款資產不是同一條法令路徑。看到「虛擬」二字就套用「不課營業稅」結論,容易對錯標的。是否屬本令範圍,仍要回到法條定義與財政部令釋文字,而不是交易平台行銷用語。
漏報時的補報提醒,不是免責狀
賦稅署呼籲:從事應稅交易之營業人應依規定報繳;如有短漏報,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規定,可免予處罰。這是法定自動補報免罰條件,不是「先漏再說一定沒事」。個人或事業漏報所得稅時的路徑不同,可另讀報稅截止後漏報怎麼辦,勿把營業稅與綜所稅程序混用。
要確認交易對手是否已辦稅籍、是否使用發票,回到財政部公示查詢。申報繳稅系統入口不要登錯,見稅務入口網、電子申報網、地方稅網。
本文不判斷特定代幣是否符合虛擬資產服務法第 3 條第 1 款或第 6 款,不計算應納營業稅額,也不提供投資或節稅建議。課稅範圍以財政部令釋、虛擬資產服務法與稽徵機關認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