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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淹水損失可以報稅嗎?所得稅法第17條災害損失列舉扣除: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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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地震、淹水造成的財物損失,報稅時可列舉扣除:條件、保險理賠要扣掉、準備證明。

颱風淹水損失可以報稅嗎?所得稅法第17條災害損失列舉扣除: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主題插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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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財政部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稅務意見;個案請撥國稅及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查證日2026-10-17。

條文

〔官方〕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4:「災害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要件

  1. 〔官方〕不可抗力之災害。
  2. 〔官方〕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損失。
  3. 〔官方〕扣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

試算

〔本文自行計算〕淹水損失車輛與家電共30萬元,保險理賠10萬元、政府救助金2萬元:可列舉18萬元。

證明(本文建議)

〔推論〕條文沒有列出應備文件;災後拍照、保留修繕或購置單據,並向國稅局詢問是否需在期限內報請派員勘查。

列舉才用得到

災害損失屬列舉扣除額,加總其他列舉項目後要和標準扣除額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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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1. 所得稅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4
    • 修正日期民國115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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