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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行號逾期申報營所稅罰多少?所得稅法第108條:滯報金10%、怠報金20%,綜所稅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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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逾期申報的滯報金與怠報金上下限,以及為什麼個人綜所稅不適用第10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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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財政部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稅務意見;個案請撥國稅及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查證日2026-10-17。

滯報金(第108條第1項)

〔官方〕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而已依第79條第1項規定補辦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據以調查核定者,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百分之十滯報金;「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一千五百元。」

怠報金(第108條第2項)

〔官方〕逾補報期限仍未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者,另徵百分之二十怠報金;「但最高不得超過九萬元,最低不得少於四千五百元。」

綜所稅不適用(第108條第3項)

〔官方〕「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及依第七十一條規定免辦結算申報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推論〕個人未申報綜所稅的處罰另依第110條,見下方連結。

試算

〔本文自行計算〕核定應納稅額10萬元:補報者滯報金10%=1萬元;逾補報期限者怠報金20%=2萬元。核定應納稅額1萬元:10%為1,000元,低於下限,滯報金以1,500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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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1. 所得稅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108條第1項至第3項
    • 修正日期民國115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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