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怎麼申請?2‰條件、9月22日期限與逾期次年適用
今年的 9 月 22 日已過,送件仍有意義:核准後明年起按 2‰。先對照五個條件,再確認核准後哪些變動要在 30 日內申報。

115 年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的申請期限是 115 年 9 月 22 日,已經過了。這個日期來自《土地稅法》第 41 條「開徵 40 日前申請」的規定,每年都一樣,錯過的代價是當年仍按一般用地稅率計算。
一般用地的基本稅率是 10‰,自用住宅用地是 2‰。這篇整理申請 2‰ 要符合哪些條件、要附什麼文件、核准之後哪些變動會讓優惠失效,以及今年才送件的人什麼時候開始適用。
逾期送件,從申請的次年開始適用
《土地稅法》第 41 條規定,適用特別稅率的用地要在每年地價稅開徵 40 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地價稅 11 月 1 日開徵,往前推 40 天就是 9 月 22 日;財政部地價稅節稅手冊另註明,截止日遇例假日時順延至第 1 個上班日。
套到今年:9 月 22 日前申請並經審核符合的人,115 年地價稅就按 2‰ 計算。9 月 23 日以後才送件的人,115 年的稅單仍是一般用地稅率,核准後從 116 年開始改按 2‰。所以即使今年來不及,現在送件仍然有用。
同一條還有一句: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核准一次就會延續下去,不需要每年重送。
申請 2‰ 的五個條件,缺一項就不適用
自用住宅用地的定義在《土地稅法》第 9 條,面積與一處限制在第 17 條,建物歸屬在施行細則第 4 條。財政部手冊把它們整理成五項條件:
| 條件 | 內容 | 核對時留意 |
|---|---|---|
| 設籍 |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 有住但沒設籍不算;全戶遷出也不算 |
| 無出租、無營業 | 住宅用地沒有出租,也沒有供營業使用 | 部分出租、登記商號都可能影響 |
| 建物歸屬 | 地上房屋為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 房子登記在兄弟姊妹名下就不符合 |
| 面積上限 | 都市土地 300 平方公尺(約 90.75 坪),非都市土地 700 平方公尺(約 211.75 坪) | 超過部分按一般用地稅率 |
| 一處限制 | 所有權人與配偶、未成年受扶養親屬合計以 1 處為限 | 成年直系親屬設籍的另一處,不受這項限制 |
五項條件裡,「建物歸屬」與「設籍」要特別留意。土地和房子分屬不同人時,要看房屋所有人是不是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戶籍則必須實際設在這塊地上的房屋。
表格最後一列的例外,來自財政部「地價稅貼心小叮嚀」:供已成年(滿 18 歲)的直系親屬設籍居住者,無 1 處的限制。例如父母名下另一間房子讓成年子女設籍自住,兩處都可能各自符合 2‰;合計面積仍受都市 300 平方公尺等上限,超過時依施行細則第 9 條排序計算。
送件要準備申請書、建物證明與戶籍資料
依施行細則第 11 條,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要填申請書,並檢附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核定。財政部手冊列出的文件包括:
- 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書。
- 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使用執照影本;申請書已詳實填寫建號者可免附。
- 沒有前項資料時,可用地政機關核發的建築改良物勘查結果通知書、建物測量成果表圖,房屋在 77 年 4 月 29 日以前建築完成者可附房屋基地坐落申明書。
- 有三親等內親屬以外的他人設籍、但沒有租賃關係時,填具無租賃關係申明書。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115 年的提醒另列戶口名簿影本。各縣市受理管道與表單格式略有差異,送件前以土地所在地稅捐機關公布的書表為準。想先確認自己名下土地目前按什麼稅率課徵,可參考地價稅查詢與補發繳款書的查詢方式。
名下有兩處以上或面積超過時,依擇定順序計算
一處限制看的是「本人、配偶、未成年受扶養親屬」這個單位。施行細則第 8 條規定,申請超過一處時,以所有權人擇定的戶籍所在地為準;沒有擇定的話,以申請當年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額最高者為準。
面積超過都市 300 平方公尺、非都市 700 平方公尺時,依施行細則第 9 條,按所有權人擇定的順序計算到面積上限為止;沒有擇定,就依申請當年自用住宅用地稅額由高到低排序。超過上限的部分回到一般用地稅率。
同一層樓部分自住、部分作其他用途,也有處理方式。財政部 109 年 5 月 8 日的令釋說明,能明確劃分者,坐落基地可按實際使用面積比例,分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與一般用地稅率;申請時要填報兩種用途的面積。
核准後遷出戶籍、出租或營業,30 日內要申報
優惠取得之後,條件消失要主動講。施行細則第 15 條規定,適用特別稅率的原因、事實消滅時,所有權人應於 30 日內向稽徵機關申報;沒有申報,依《土地稅法》第 54 條,除追補稅款外,處短匿稅額 3 倍以下罰鍰。
財政部手冊列了三種常見情形:全戶戶籍遷出、房屋供自己或他人營業或執業、房屋出租給他人居住。其中一個案例是 109 年 5 月全戶遷出、未申報,到 114 年被查獲,除補徵 110 年至 114 年的差額地價稅,還處短匿稅額 3 倍以下罰鍰。
戶籍的最低門檻是保留一人。新北市稅捐稽徵處 115 年的新聞稿提醒,遷出時至少要留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其中 1 人;設籍人遷出或死亡導致空戶,即使仍有居住事實,也不符合要件。之後再遷回戶籍,要重新申請。
買賣、繼承、贈與後,新所有權人要重新申請
2‰ 是核給「所有權人加上這塊地的使用狀態」,換了所有權人就要重來。財政部手冊列舉的移轉情形包括買賣、贈與、繼承、共有物分割、自益信託、撤銷信託與持分增加,移轉後用途未變,新所有權人仍須申請才能適用。
繼承取得父母的自住房地、或是買進中古屋準備自住,前手核准的優惠不會跟著移轉。申請期限同樣是當年 9 月 22 日前,錯過就從次年起算。年中過戶時當年地價稅由誰繳,另見地價稅總覽中基準日的說明。
房屋稅也要分開看。房屋稅 2.0 的自住稅率依《房屋稅條例》認定,地價稅自用住宅依《土地稅法》認定,兩套條件與申請期限都不同。房屋稅的部分請看房屋稅 2.0 屋主核對清單,三種稅的分工則見地價稅、房屋稅、土地增值稅比較。
常見問題
房屋稅已經按自住課,地價稅會自動變 2‰ 嗎?
不會。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的問答說明,房屋按住家用稅率課房屋稅的依據是《房屋稅條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的依據是《土地稅法》,法律與條件不同,土地仍要另外提出申請並經核准。
公益出租人或包租代管的房子收回自住,要重新申請嗎?
要。新北市稅捐稽徵處 115 年新聞稿指出,地上建物原供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租約到期或提前解約收回自用時,應重新提出申請,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人住在這間房子,戶籍卻設在別處,可以申請嗎?
條件是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戶籍設在另一處,這塊地就不符合設籍條件;房屋若同時供公司營業使用,也會碰到無營業的限制。實際認定以稅捐稽徵機關審核為準。
已經核准的土地,每年都要重新申請嗎?
不用。《土地稅法》第 41 條寫明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用途改變、戶籍全遷出、所有權移轉時,要申報或由新所有權人重新申請;空戶後再遷入,或包租代管、公益出租收回自住,也要重新申請。
現在送件,今年的稅單會變少嗎?
今年的申請期限已在 9 月 22 日截止,現在送件核准後從 116 年開始適用,115 年 11 月的稅單仍按原稅率計算。個別情況可洽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或撥打 0800-000-321,以稽徵機關認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