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多少錢?綜所稅申報要附哪些證明文件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二十萬元起算,實際金額隨物價指數逐年調整;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若僅有醫師診斷證明、沒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正本,依財政部函釋不能列報,此差異在綜所稅申報時最常被忽略。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是綜所稅少數「不看所得高低、只看身分文件」的扣除項目,但每年都有申報人只憑醫師診斷證明送件,結果被國稅局剔除。本文整理法定金額、財政部最新公告數字與應檢附文件的官方規定,不涉及個別申報是否划算的判斷。
本文僅整理法規與財政部公告,不代為判斷特定身心障礙證明是否符合列報資格,也不計算個案應退補稅額。文件是否齊全、能否列報,請以國稅局實際審核結果為準。
法定金額與物價連動調整
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4,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或屬《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病人,每人每年扣除二十萬元。精神衛生法對「嚴重病人」的定義是:呈現與現實脫節之精神狀態、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
二十萬元是法條寫定的基準金額,實際適用金額另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2項準用第5條物價指數調整機制,由財政部按年公告,不是每年固定不變:
- 114年度(西元2025年所得,115年5月/2026年5月已申報,申報期已過):每人218,000元。財政部稅務入口網FAQ於115年4月10日更新時仍列此金額。
- 115年度(西元2026年所得,116年5月/2027年5月申報適用):每人227,000元,財政部已於114年11月27日(西元2025年11月27日)提前公告。
金額逐年可能不同,讀者申報前應以財政部賦稅署或稅務入口網當年度最新公告為準,本文不代為推算尚未公告年度的數字。
應檢附文件:診斷證明不能單獨列報
財政部104年令釋明確要求,申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須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的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正本(影本);若僅提出醫師診斷證明、未附上述證明文件,不得列報。屬於《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病人者,則須另外檢附專科醫師開立的「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同樣不能以重大傷病卡代替。
兩種身分的核心差異:
- 身心障礙手冊/證明:由社政機關核發,證明本身就是列報依據。
- 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病人:須專科醫師出具的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一般疾病診斷證明或重大傷病卡都不符合規定。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FAQ另引《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4為法律依據,實際審核細節仍以國稅局當次受理為準。
課稅年度中途才取得證明,還能列報嗎
若申報時尚未取得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事後才補辦下來,財政部函釋另有處理方式:如能證明該身心障礙事實於課稅年度結束前即已存在,屬於申報時漏未列報,可能可依錯誤溢繳稅款的一般規定申請退還已多繳稅款,細節與期限可另讀稅款溢繳退還怎麼辦。這屬於個案認定,仍須由所轄國稅局依實際證明文件與事實發生時點審核,本文不保證退稅結果。
和其他扣除額如何搭配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屬於特別扣除額,計算時獨立於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之外,可先讀標準扣除額還是列舉扣除額分清楚差異;若受扶養親屬同時涉及免稅額的年齡與所得門檻,建議先核對扶養父母可以扣多少,兩者是不同項目,不能互相取代。家中若另有需要長期照顧服務的成員,也可對照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是否同時適用;每年完整的免稅額與扣除額總表可看2027 報稅總整理。
本文不做個案節稅建議,也不代為判斷特定證明文件是否符合資格;文件是否齊全、金額是否正確,最終以國稅局審核與財政部當年度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