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採用標準扣除額,還能扣房租嗎?
可以。房屋租金支出自113年起改列特別扣除額,跟標準或列舉扣除額是分開的項目,不會互相排擠。
自113年度起,房屋租金支出從原本的「列舉扣除額」項目,改列為「特別扣除額」,每戶上限180,000元(財政部公告,查證 2026-07-14)。適用條件包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自住、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且申報戶(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在國內沒有自己的房屋。這項也有排富規定:適用稅率達20%以上、股利採28%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者不能申報(財政部公告,查證 2026-07-14)。改列後即使採用標準扣除額,也可以另外申報這項租金扣除。個案租屋認定細節建議洽國稅局確認。
自113年度起,房屋租金支出從列舉扣除額項目,改列為特別扣除額,每戶上限180,000元(財政部公告,查證 2026-07-14)。改列後最大差異是:即使申報戶採用標準扣除額,也能另外申報這項租金支出,不受「標準/列舉擇一」的限制。
需同時符合: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自住使用;房屋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申報戶(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在國內沒有自有房屋(財政部公告,查證 2026-07-14)。
跟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一樣,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也有排富限制:適用稅率達20%以上、股利所得採28%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者,都不能申報這項扣除額(財政部公告,查證 2026-07-14)。
上限是以「戶」為單位計算,也就是整個申報戶全年租金支出最高可扣180,000元,不是每個人各自180,000元(財政部公告,查證 2026-07-14)。實際租金金額如何認定、多筆租約如何合併計算,建議洽國稅局確認。
可以。房屋租金支出自113年起改列特別扣除額,跟標準或列舉扣除額是分開的項目,不會互相排擠。
適用條件要求申報戶(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在國內沒有自有房屋,如果名下有房屋可能不符合資格,個案認定建議洽國稅局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