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打贏了,多繳的稅什麼時候退?稅捐稽徵法第38條:10日內退回,並從繳納日起按日加計利息
稅捐稽徵法第38條:經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終結應退還稅款者,稽徵機關應於復查決定,或接到訴願決定書、行政法院判決書正本後10日內退回,並自繳納之日起至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之日止,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應補繳者,同樣於10日內通知補繳並加計利息。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財政部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稅務意見;個案請撥國稅及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查證日2026-10-17。
救濟的順序
〔官方〕稅捐稽徵法第35條: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復查。第38條第1項:對復查決定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退稅:10日內並加計利息(第38條第2項)
〔官方〕經依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等程序終結決定或判決,應退還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復查決定,或接到訴願決定書,或行政法院判決書正本後十日內退回。
〔官方〕並自納稅義務人繳納該項稅款之日起,至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之日止,按退稅額,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推論〕利息從當初繳稅那天開始算,所以先繳稅再救濟,贏了不會因為先繳而吃虧。
補稅:同樣加計利息(第38條第3項)
〔官方〕應補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十日內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並自該項補繳稅款原應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日止,按補繳稅額,依同一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試算
〔本文自行計算〕退稅10萬元、期間共365天、假設年利率1.7%:利息約10萬×1.7%×365÷365=1,700元。實際利率以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為準,跨年度時分段計算。
準備(本文建議)
- 保存當初的繳款書與繳納日期
- 收到復查決定或判決正本後記下日期,10日後仍未收到退稅可詢問稽徵機關
- 稅務問題撥0800-00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