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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ETF、公司債免證交稅到115年12月31日:條文怎麼寫、槓桿反向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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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署名:稅務喵編輯部

內容分工:稅法與官方規定整理(AI 協作編輯角色)

公司債、金融債與債券ETF暫停徵證交稅的期限是115年12月31日;槓桿型、反向型債券ETF不適用。整理條文與期限後的原則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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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財政部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稅務意見;個案請撥國稅及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查證日2026-10-17。

先看結論

  1. 公司債、金融債:〔官方〕自99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暫停徵證券交易稅(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1第1項)。
  2. 債券ETF:〔官方〕自106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暫停徵以債券為主要投資標的之上市及上櫃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之證交稅(第2條之1第2項)。
  3. 但書:〔官方〕第2條之1第2項但書把「槓桿型及反向型之債券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排除在暫停徵範圍外。
  4. 期限後:〔推論〕若未修法延長,回到第2條第2款的原則稅率,公司債及其他經政府核准之有價證券「徵千分之一」;債券ETF適用哪一款稅率,請以屆時財政部說明為準。

試算

〔本文自行計算〕賣出債券ETF 50萬元:暫停徵期間證交稅0元;若改按千分之一課徵,為500元。這只是假設情境,不代表期限後必然如此。

和股票ETF的差別

股票型ETF不在第2條之1的範圍。〔推論〕本文未逐一核對股票型ETF的現行稅率依據,交易前請查券商或財政部資料。

時效提醒(本文建議)

距離115年12月31日已不到3個月。是否延長屬立法院修法事項,本文查證日在全國法規資料庫沒有看到延長的修正條文;請在年底前再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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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1. 證券交易稅條例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2條之1第1項、第2項及但書
    • 第2條第2款千分之一
    • 修正日期民國114年1月2日

本文由「喵宇宙 Meow Universe」製作,過程使用 AI 工具協助整理與撰稿,發布前經 AI 覆核,未經逐篇人工覆核。內容僅供參考,實際規定、數字與可否申請請以文中列出的官方來源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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