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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閱國外影音、買App內容,誰繳營業稅?營業稅法第6條第4款、第28條之1:境外電商賣電子勞務給境內個人,年銷售額逾60萬元要辦稅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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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6條第4款:外國事業在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經網路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為營業人;第28條之1:年銷售額逾一定基準應申請稅籍登記,財政部114年4月7日起將基準調為60萬元;第36條第3項:自行或委託代理人申報繳納。公司行號向國外買勞務另依第36條第1項由買受人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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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財政部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稅務意見;個案請撥國稅及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查證日2026-10-17。

外國業者也是營業人(第6條第4款)

〔官方〕第6條第4款:「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經由網際網路或其他數位方式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

年銷售額多少要登記(第28條之1)

〔官方〕第28條之1第1項:第6條第4款所定營業人之年銷售額逾一定基準者,應自行或委託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為其報稅之代理人,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第3項:「第一項年銷售額之一定基準,由財政部定之。」

〔官方〕財政部114年4月7日新聞稿:境外電商營業人應申請稅籍登記之年銷售額基準,自即日起調高至新臺幣60萬元;修正生效前年銷售額已逾48萬元者,仍應依修正前規定辦理。財政部並提醒,已登記者應開立雲端發票及申報繳納營業稅。

誰申報繳稅(第36條第3項)

〔官方〕第36條第3項:第6條第4款所定之營業人,依第28條之1規定須申請稅籍登記者,應就銷售額按第10條規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自行或委託中華民國境內報稅之代理人依前條規定申報繳納。

〔官方〕第10條:「營業稅稅率,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最低不得少於百分之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其徵收率,由行政院定之。」

〔推論〕個人訂閱已登記的境外影音或App服務,營業稅由業者申報繳納,個人不用另外報稅;帳單上的價格是否已含稅,看業者的標示。

公司行號買國外服務(第36條第1項)

〔官方〕第36條第1項: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十五日內,就給付額依第10條所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但買受人為依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免予繳納;其為兼營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繳納之比例,由財政部定之。

〔推論〕但書只給「依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且買來專供應稅使用的營業人;不是這類營業人的買受人,例如不辦營業登記的協會,就回到第1項本文,要就給付額計算繳納。

試算

〔本文自行計算〕假設徵收率5%,一個不屬於前述營業人的協會向國外顧問公司付顧問費12萬元:12萬×5%=6,000元,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繳納。

沒登記或逾期不繳(第51條)

〔官方〕第51條第1項:納稅義務人有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營業,或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36條第1項規定繳納營業稅等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查詢(本文建議)

  • 境外電商的登記與申報資訊,查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的境外電商課稅專區
  • 公司付國外服務費前,先確認是否屬第36條第1項,避免逾期
  • 自己是境內網拍或接案者,稅籍登記規定不同,另見網拍賣家文章

本站相關標籤

#稅務 #報稅的民眾 #文章 #觀念說明 #副業與網拍 #營業稅申報

本站延伸閱讀

參考來源

  1.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6條第4款
    • 第10條
    • 第28條之1
    • 第36條第1項、第3項
    • 第51條第1項
    • 修正日期民國114年05月28日
  2. 境外電商營業人應申請稅籍登記之年銷售額基準由新臺幣48萬元調高至60萬元財政部 · 2026-10-17
    • 114年4月7日起基準60萬元
    • 修正前已逾48萬元依修正前規定
    • 應開立雲端發票及申報繳納營業稅
  3. 財政部令114年4月7日:修正「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年銷售額逾新臺幣六十萬元應辦理稅籍登記)行政院公報 · 2026-10-17
    • 境外電商年銷售額逾60萬元應辦理稅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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