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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被法拍,稅會比銀行先拿嗎?稅捐稽徵法第6條: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首次發布:

法拍與強制執行時的稅捐順位:一般稅捐優先於普通債權,土增稅、地價稅、房屋稅連抵押權都優先,以及拍定後5日通知與代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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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財政部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稅務意見;個案請撥國稅及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查證日2026-10-17。

兩層優先(第6條第1項、第2項)

〔官方〕「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

〔官方〕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及法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之營業稅,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拍定後的程序(第6條第3項)

〔官方〕經法院、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拍賣或交債權人承受之土地、房屋及貨物,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應於拍定或承受五日內,將拍定或承受價額通知當地主管稅捐稽徵機關,依法核課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及營業稅,並由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代為扣繳。

試算

〔本文自行計算〕房屋拍定價1,000萬元,土地增值稅60萬元、欠繳地價稅與房屋稅共10萬元、銀行抵押債權1,200萬元:先扣70萬元稅捐,剩930萬元才分配給抵押權人(執行費用等另計,本文未計算)。

對誰重要(推論)

〔推論〕買法拍屋的人不必另外繳拍定前的這些稅,因為由法院代扣;抵押權人評估可回收金額時,要先扣掉這三種稅。所得稅等其他稅捐只優先於普通債權,不優先於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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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1. 稅捐稽徵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6條第1項至第3項
    • 修正日期民國11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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