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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家裡用過的衣服、家具賣掉要繳所得稅嗎?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個人出售家庭日常使用之衣物、家具,交易所得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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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個人出售家庭日常使用之衣物、家具,其交易之所得免納所得稅。若以營利為目的反覆買進賣出,則可能屬於營業稅法第6條的營業人,另有稅籍登記與營業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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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財政部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稅務意見;個案請撥國稅及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查證日2026-10-17。

免稅條文(第4條第1項第16款)

〔官方〕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規定下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其中第16款為:「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土地,或個人出售家庭日常使用之衣物、家具,或營利事業依政府規定為儲備戰備物資而處理之財產,其交易之所得。」

原本會是什麼所得

〔官方〕第14條第1項第七類規定,財產交易所得指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

〔推論〕出售自己用過的衣物、家具本來屬於財產交易,第16款把它直接排除在課稅範圍外;不必再算成本與費用。

範圍的界線

〔推論〕條文寫的是家庭日常使用之衣物、家具;收藏品、名錶、精品等是否屬於日常使用,條文沒有列舉,由稽徵機關個案認定。

〔官方〕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6條第1款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為營業人。

〔推論〕如果是為了轉賣而反覆買進,已經不是出清自家用品,而可能是在經營事業,就要另外看營業稅與稅籍登記的規定。

試算

〔本文自行計算〕搬家前在網路上賣掉二手沙發、餐桌與衣物,共收入3萬元:屬家庭日常使用之衣物、家具,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不必列入綜合所得。

準備(本文建議)

  • 保留出售物品清單與照片
  • 不確定是否屬日常使用時,撥0800-000-321詢問
  • 開始固定進貨轉賣前,先查營業稅與稅籍登記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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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1. 所得稅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4條第1項第16款
    • 第14條第1項第七類
    • 修正日期民國115年09月11日
  2.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6條第1款
    • 修正日期民國114年0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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