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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費列舉扣除115年度新制:人身保險每人2.4萬元,勞保、健保、國保等社會保險不受上限

首次發布:

115年度起,勞保、農保、國保、軍公教保險費也和健保費一樣不受2.4萬元上限;商業人身保險仍每人2.4萬元。116年5月申報時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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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財政部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稅務意見;個案請撥國稅及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查證日2026-10-17。

先看結論

  1. 條文:〔官方〕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人身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2. 施行日:〔官方〕第126條:「一百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推論〕115年度所得(116年5月申報)適用;115年5月已申報的114年度不適用。
  3. 對象:〔官方〕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推論〕受扶養的兄弟姊妹等非直系親屬,保險費不在本目範圍。

試算

〔本文自行計算〕本人一年勞保自付1萬元、健保1.2萬元、商業壽險3萬元:

  • 115年度起:勞保1萬+健保1.2萬全額,加商業保險上限2.4萬,共4.6萬元。
  • 若依修法前只有健保不受限的規則:健保1.2萬+(勞保1萬+壽險3萬,合計上限2.4萬),共3.6萬元。
  • 差額1萬元,依適用稅率換算可少繳的稅(稅率5%時約500元)。

列舉才用得到(本文建議)

保險費屬列舉扣除額,要和標準扣除額比大小擇一;勞保、國保的繳費資料可在申報系統帶入,仍請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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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1. 所得稅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保險費
    • 第126條115年8月21日修正條文自115年1月1日施行
    • 修正日期民國115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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