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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下有房還能報房租特別扣除額嗎?財政部 5 種「視為非自有房屋」與應附證明一次看

首次發布:

名下有房不一定完全不能扣:被公告拆遷或張貼危險標誌的房屋、毀損達五成的房屋、繼承來的共有房屋、因工作求學就醫異地租屋,以及分居各自申報時配偶的房屋,財政部令都列了條件與應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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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租屋在外,名下卻還有一間房:老家的房子、繼承來的共有房屋、被政府公告拆遷的舊屋。法條的原則是「境內有房屋就不能扣房租」,但財政部在 113 年 12 月 3 日發布令釋,列出 5 種情形的房屋「視為非自有房屋」。本文依所得稅法第 17 條、財政部令原文(取自財政部各稅法令函釋檢索系統)、稅務入口網問答與國稅局新聞稿整理,查證日為 115 年 10 月 16 日。

這頁回答什麼,不回答什麼

  • 回答:房租特別扣除額「有房屋不得扣除」的原文怎麼寫、財政部令的 5 種例外、各種例外應附的證明文件、不論有沒有房屋都要同時符合的其他條件。
  • 不回答:某個人、某間房屋是否符合哪一款;這要由國稅局依證明文件認定。申報欄位怎麼填、租約怎麼附,見房租特別扣除額要準備哪些文件。
  • 年度說明:稅務入口網問答(更新日期 115-04-10)與高雄國稅局新聞稿(115-04-27)談的是 114 年度所得、115 年 5 月申報,排富金額寫 114 年度 750 萬元。財政部賦稅署已在 114 年 11 月 27 日(2025-11-27)公告 115 年度金額,116 年 5 月申報 115 年度所得時適用;公告說明個人基本所得額相關金額未達調整標準、免予調整,所附一覽表列個人基本所得額免稅額度 750 萬元。房租特別扣除額的 18 萬元是所得稅法第 17 條的數字,自 113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不在該公告的調整項目內。本文查證日沒有查到官方修正本文談的其他規定,但申報前請重新確認。
  • 閱讀前提:本文用「申報戶成員」代稱法條的「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這是本文的簡稱,不是官方用語。官方表格沒有說清楚的地方(例如文件要不要擇一),本文會標明「官方未說明」,不替官方補答案。

原則:境內有房屋,或有地上權使用權,就不能扣

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3 目之 8 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所支付的租金減除接受政府補助部分,每一申報戶每年最多扣 18 萬元。接著有一個但書:「但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有房屋者,不得扣除。」

財政部令第一點把「有房屋」說得更具體:指這些人「租屋期間」在中華民國境內有房屋,或有以設定地上權方式的房屋使用權。從條文與令文可以讀出三件事:

  1. 範圍是納稅義務人、配偶,以及受扶養的「直系」親屬,法條寫的就是「直系」。站內房屋租金特別扣除額簡介為了簡述寫成「受扶養親屬」,以法條原文為準。
  2. 看的是「租屋期間」。至於租屋途中買房或賣房,怎麼認定,官方文字沒有說明,本文不代為臆測。
  3. 法條與令文寫的是「房屋」,沒有區分住宅或店面,也沒有說持分多少才算。除非落在下面 5 種例外,否則令文沒有另外放寬。

財政部令列的 5 種例外

財政部 113 年 12 月 3 日台財稅字第 11304656750 號令(財政部各稅法令函釋檢索系統所得稅法第 17 條「三 20」,查證日 115-10-16)第一點寫明,下列情形的房屋「視為非其自有房屋」,納稅義務人應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稅捐稽徵機關核認。令文所附「應檢附證明文件一覽表」整理如下:

視為非自有房屋的情形令文要件附件列的應檢附證明文件
一、被公告拆遷或張貼危險標誌經政府公告拆遷,或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張貼危險標誌的房屋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的相關公告文件影本;載有建物座落及評估日期的「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危險標誌」影本
二、毀損達 5 成已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達 5 成,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必須修復始能使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的相關公告或認定文件影本
三、繼承取得的共有房屋繼承取得共有房屋,且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的持分合計非全部無須檢附
四、因就業、就學、就醫異地租屋因就業、就學、就醫因素而需異地租屋,且合計僅有前 3 款以外的 1 屋(含共有房屋),供其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見下方「第四種」說明
五、與配偶各自申報時,配偶的自有房屋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第 2 條,與配偶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其配偶的自有房屋法院裁定書影本、通常保護令影本、暫時或緊急保護令影本

令文另有第二點:納稅義務人依前點規定申報房租特別扣除,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有藉法律形式或其他安排,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情事者,不適用。這是同一份令的但書,閱讀 5 種例外時不能略過。

財政部賦稅署在 113 年 12 月 3 日的新聞稿也說明,這 5 種情形是考量實務上「雖有房屋,惟仍有另行租屋居住需求」而核釋。

第一、二種:房屋已經不適合居住

第一種的關鍵是政府的文件:公告拆遷的公告,或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張貼的危險標誌。附件要求的證明是縣市政府核發的公告文件,以及載有建物座落與評估日期的危險標誌影本。

第二種要同時符合兩件事:毀損面積占整棟達 5 成,並且經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必須修復始能使用」。只有自己覺得毀損嚴重不算,要有縣市政府核發的公告或認定文件。

第三種:繼承來的共有房屋

第三種有三個要件:繼承取得、共有、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的持分「合計非全部」。附件寫明這一款「無須檢附」證明文件。

這裡的「持分合計」,令文字面上是納稅義務人、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各自持分加總。算術上,若申報戶成員合計只持有 1/2,就是「非全部」;若合計持有全部,就不符合第三款(可能另符合其他款)。這只是依令文字面做的算術說明,不是官方範例。

第四種:因就業、就學、就醫異地租屋

第四種要同時符合三個條件:

  1. 因就業、就學或就醫因素而需要異地租屋。令文沒有定義「異地」的距離或行政區,官方未說明,本文不代為臆測。
  2. 納稅義務人、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合計」僅有前 3 款以外的 1 屋(含共有房屋)。依字面,落在第一至第三種的房屋不算在這「1 屋」裡,但附件第四項要求,若有第一、二款房屋,要併附各款規定的證明。
  3. 「供其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令文與附件都沒有寫清楚這句話是指自己持有的那 1 屋,還是異地租來的房屋。租來的房屋本來就要符合法條的自住與非營業要求,官方對這句話的指涉對象未明說,申報前請向國稅局確認。文字上的線索是:附件切結書二寫「無法於『自有房屋』居住而需異地租屋」,切結書三只寫「房屋於課稅年度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沒有「自有」二字。這是本文對措辭的閱讀,不是官方說法。

高雄國稅局 115 年 4 月 27 日的新聞稿舉了官方例子:郭小姐 114 年度在就業地址附近租房子自住,她與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名下僅持有 1 屋,郭小姐是為了就業才需要異地租屋,且租屋供自住、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符合列報資格。新聞稿只寫到這裡,沒有說明那 1 屋目前怎麼使用。

附件列出的第四種應檢附文件有四項:

  • 服務單位在職證明影本、學生證影本(或就學繳費收據影本)、就醫繳費收據影本及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
  • 納稅義務人書立因就業、就學、就醫因素,無法於自有房屋居住而需異地租屋的切結書。
  • 納稅義務人書立房屋於課稅年度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切結書。
  • 申報戶成員有第一、二款房屋時,併附各款規定的證明文件。

官方表格沒有說明第一項的在職證明、學生證、就醫證明是依自己的原因擇一提出,還是必須全部提出。比較合理的讀法是依自己的原因提出對應的文件,但這是本文的閱讀,不是官方說法,申報前請向國稅局確認。

第五種:分居各自申報,配偶的房屋

第五種放寬的只有「配偶的自有房屋」,而且前提是夫妻已經依認定標準第 2 條各自辦理結算申報。依全國法規資料庫所載該標準第 2 條(自 103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現行有效),可各自申報的情形有四種:

  1. 夫妻符合民法第 1010 條第 2 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並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於法院宣告之日所屬年度及以後年度的結算申報,可附法院裁定書影本各自申報。
  2. 夫妻符合民法第 1089 條之 1「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法院依夫妻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依職權,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於法院裁定之日所屬年度及以後年度的結算申報,可附法院裁定書影本各自申報。
  3. 因家庭暴力依家庭暴力防治法取得通常保護令: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所屬年度的結算申報,可附通常保護令影本。
  4. 取得上述通常保護令前,已取得暫時或緊急保護令:暫時或緊急保護令有效期間所屬年度的結算申報,可附暫時或緊急保護令影本。

令文只寫「其配偶之自有房屋」,納稅義務人自己或受扶養直系親屬的房屋,不在這一款的字面範圍內。

符合例外也不代表一定能扣:其他要件照樣要看

「視為非自有房屋」只解決「有房屋」這一個但書。以下條件仍要同時符合,令文沒有對它們放寬:

  • 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 可列報金額是實際支付租金減除接受政府補助部分,每一申報戶每年最多 18 萬元,未達 18 萬元者以實際金額為限(稅務入口網問答 1210)。
  • 排富三款,符合任一款就不能扣:(一)減除本項與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依所得稅法第 15 條第 2 項計算的稅額,適用稅率在 20% 以上;(二)選擇股利及盈餘按 28% 稅率分開計稅;(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的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的扣除金額,114 年度為 750 萬元(稅務入口網),115 年度公告維持 750 萬元(見下)。

財政部賦稅署在同一份新聞稿提醒,房租特別扣除額訂有排富規定。排富第三款所指的金額,財政部 114 年 11 月 27 日的 115 年度公告一覽表列個人基本所得額免稅額度為 750 萬元(公告把這組金額稱為「基本所得額免稅額度」,法條與稅務入口網寫的是「扣除金額」,公告沒有明寫兩者相等,視為同一組金額是本文的閱讀)。

申報時要怎麼附

稅務入口網問答 1210 的文字是「請檢附」三項:租賃契約書與付款證明影本、戶籍登記證明或自住切結書,以及「如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持有房屋,符合上開令釋視為非自有房屋情形者,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中央社 114 年 4 月 24 日報導財政部「113 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記者座談會」,北區國稅局長說明,符合特定條件而持有房屋者,報稅時應在報稅軟體或人工申報書勾選相關欄位並檢附證明文件。這是媒體轉述,本文沒有取得財政部書面原文,欄位名稱與操作方式請以當年度申報軟體與國稅局說明為準。

常見問題

名下有老家的房子,自己在外地租屋上班,可以扣嗎?

先看這間房屋落在 5 種情形的哪一種。若是因就業需要異地租屋,且申報戶成員合計只有這 1 屋,可能符合第四種;但令文還有「供其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要求,而這句話指的是自己持有的房屋還是租來的房屋,官方沒有寫清楚。老家若長期空置、出租給別人或讓別人營業使用,令文沒有說明怎麼處理,本文不代為判斷,請洽國稅局。站內房屋租金特別扣除額簡介的回答是「名下有房屋可能不符合資格,個案認定建議洽國稅局確認」,本文補上的是令文的例外條件。

和兄弟姊妹一起繼承的房子,算第三種嗎?

要看「持分合計」。令文要件是繼承取得共有房屋,且「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的持分合計非全部。依令文字面,與兄弟姊妹共同繼承、申報戶成員(納稅義務人、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合計未持有全部時,持分要件成立,仍須同時符合租屋等其他要件;反之,申報戶成員合計持有全部,就不符合第三種。兄弟姊妹若不是受扶養直系親屬,他們的持分不計入申報戶成員的合計。這是依令文字面的理解,個案請洽國稅局。

我在租屋期間把房子賣掉,或租到一半才買房,怎麼算?

官方文字只寫「租屋期間」有房屋,沒有說明中途買賣要怎麼切分。本文查不到官方說明,不代為臆測。

夫妻分居但還沒離婚,配偶的房子可以不算嗎?

第五種要先符合認定標準第 2 條四種情形之一,並且夫妻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再附法院裁定書或保護令影本。其中第 1、2 種都要求分居或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並且有法院的宣告或裁定;只是實際分居、沒有這些文件,不在這一款內。

我有地上權房屋的使用權,也算有房屋嗎?

稅務入口網與令文第一點都寫,「有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者」也屬於「有房屋」,除非符合 5 種視為非自有房屋的情形。

被國稅局認為規避,會怎麼處理?

令文第二點只寫「不適用之」。後續怎麼認定、能否補件,官方文字沒有說明,請洽國稅局;若涉及較複雜的家庭或財產安排,可向會計師、記帳士等專業人員諮詢。

本文為一般性整理,不構成個案稅務建議;扣除額、排富金額與申報文件每年可能調整,本文文件依 114 年度申報說明、金額已併列 115 年度公告,換年度請重新查證。國稅及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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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1. 所得稅法第17條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本法僅第43-4條尚未生效,第17條現行有效) · 2026-10-16
    • 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自113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所支付租金減除接受政府補助部分,每一申報戶每年以18萬元為限
    • 但書: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境內有房屋者,不得扣除
    • 排富三款:減除長照與房租特別扣除額後適用稅率20%以上、選擇股利28%分開計稅、基本所得額超過扣除金額
    • 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
  2. 1210 綜合所得稅申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之規定如何?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更新日期115-04-10) · 2026-10-16
    • 租屋期間在境內有房屋或有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者不得扣除,但符合財政部113年12月3日台財稅字第11304656750號令視為非自有房屋者除外
    • 應檢附:租賃契約書與付款證明影本(出租人簽收收據、ATM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戶籍登記證明或切結書;視為非自有房屋時的證明文件
    • 實際支付租金減除接受政府補助部分,每一申報戶每年限額18萬元,未達者以實際金額為限
    • 排富三款,基本所得額扣除金額114年度為750萬元
  3. 所得稅法第17條 三20 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視為非自有房屋之情形(財政部113/12/03台財稅字第11304656750號令及附件)財政部各稅法令函釋檢索系統(114年版彙編,令文與附件原文) · 2026-10-16
    • 令文第一點:有房屋指租屋期間在境內有房屋或有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5種視為非自有房屋情形與應於結算申報時檢附證明文件
    • 令文第二點:藉法律形式或其他安排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不適用
    • 附件應檢附證明文件一覽表:各款對應文件,第三款無須檢附,第四款需在職證明或學生證或就醫證明及切結書
  4. 財政部核釋納稅義務人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視為「非自有房屋」之認定原則財政部賦稅署新聞稿(113-12-03) · 2026-10-16
    • 5種情形核釋的政策意旨:雖有房屋但仍有另行租屋居住需求
    • 提醒房租特別扣除額訂有排富規定
  5. 納稅義務人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視為「非自有房屋」之認定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新聞稿(115-04-27) · 2026-10-16
    • 114年度申報;因就業異地租屋且名下僅持有1屋的官方舉例(郭小姐)
    • 應檢附租賃契約書、付款證明、戶籍證明或切結書及視為非自有房屋證明
  6. 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第2條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104-03-19發布,現行有效) · 2026-10-16
    • 自103年1月1日起可各自申報的四種情形;第1款需民法第1010條第2項不同居達六個月以上並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第2款需民法第1089條之1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且經法院酌定,兩款適用於法院宣告或裁定之日所屬年度及以後年度;第3、4款為保護令有效期間所屬年度;各自檢附法院裁定書或保護令影本
  7. 115年度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公告(含一覽表PDF https://www.mof.gov.tw/download/bb34472701e4443c910788e792dae85c)財政部賦稅署新聞稿(發布日期2025-11-27,116年5月申報適用) · 2026-10-16
    • 115年度金額已公告;個人基本所得額相關金額上次調整年度為113年度,物價漲幅4.13%未達10%,免予調整
    • 一覽表列個人基本所得額免稅額度(個人)750萬元
    • 公告的調整項目為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與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課稅級距等,未列房租特別扣除額
  8. 財部:報稅房租支出扣除額免房東同意 須檢附契約書等3文件中央社(2025-04-24,媒體報導財政部記者座談會說明,非官方書面原文) · 2026-10-16
    • 財政部賦稅署長說明列報房租特別扣除額無需經過房東同意
    • 北區國稅局長表示該扣除額不屬於查調範圍,須自行申報
    • 符合特定條件而持有房屋者應在報稅軟體或申報書勾選相關欄位並檢附證明文件(媒體轉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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