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地後兩年內再買地可以退土地增值稅嗎?土地稅法第35條:自用住宅、自營工廠、自耕農地重購退稅
換屋時的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三種用地、2年期限、先買後賣也可、面積上限、出售前一年曾出租或營業的但書,以及退稅試算。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財政部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稅務意見;個案請撥國稅及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查證日2026-10-17。
條件(第35條第1項)
〔官方〕出售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重購土地合於下列規定之一,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申請就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 〔官方〕自用住宅用地出售後,另行購買都市土地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七公畝部分仍作自用住宅用地者。
- 〔官方〕自營工廠用地出售後,另於其他都市計畫工業區或政府編定之工業用地內購地設廠者。
- 〔官方〕自耕之農業用地出售後,另行購買仍供自耕之農業用地者。
先買後賣(第35條第2項)
〔官方〕「前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先購買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始行出售土地者,準用之。」
但書(第35條第3項)
〔官方〕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於土地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之。
試算
〔本文自行計算〕舊屋土地出售地價1,000萬元,已繳土地增值稅40萬元,餘額960萬元;新購土地地價990萬元:不足支付的數額為990萬-960萬=30萬元,可申請退還30萬元(不超過已繳的40萬元)。
和房地合一的重購退稅不同(推論)
〔推論〕第35條處理土地增值稅;房地合一所得稅的重購退稅另依所得稅法,兩者條件與期限分別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