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繳納時間是何時?11月1日至30日開徵期間、逾期滯納金與分期
11 月 30 日之後每 3 天多 1%,最高 10%。一次繳不出來有三條法源可走,但都要在期限內申請,各縣市門檻也不一樣。

地價稅一年只開徵一次,期限集中在 11 月。《土地稅法》第 40 條寫的是「11 月 1 日起一個月內一次徵收」,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把它具體化為每年 11 月 1 日至 11 月 30 日,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公布的 115 年繳納期間也是 115 年 11 月 1 日至 11 月 30 日。
這篇只談時間與錢:一年裡哪幾個日期會影響你的地價稅、逾期會多付多少、一次繳不出來時有哪些延期或分期的法律依據,以及申請要趕在什麼時候以前。
115 年地價稅的五個關鍵日期
地價稅的時間軸從夏天就開始了。把今年相關的日期排成一張表,比較容易看出哪些已經過去、哪些還來得及:
| 日期 | 發生什麼事 | 依據 |
|---|---|---|
| 8 月 31 日 | 納稅義務基準日,當天登記簿上的所有權人繳全年稅 | 《土地稅法》第 40 條 |
| 9 月 22 日 | 自用住宅等特別稅率、減免的申請截止,逾期次年適用 | 《土地稅法》第 41 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24 條 |
| 11 月 1 日 | 開徵,繳納期間開始 | 《土地稅法》第 40 條 |
| 11 月 30 日 | 繳納期間最後一天;延期或分期要在這天以前申請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各地分期辦法 |
| 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 30 日內 | 對核定稅額不服,申請復查的期限 | 《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 |
前兩個日期已經過了。8 月 31 日決定誰收到單,9 月 22 日決定能不能用特別稅率;今年錯過的人,可參考地價稅總覽了解明年要準備什麼。
115 年 11 月 30 日是星期一,不需要考慮例假日順延。地價稅之外,其他稅目全年的申報與繳納期限可以對照稅務行事曆。
逾期每 3 日加徵 1% 滯納金,最高 10%
《土地稅法》第 53 條規定,未在稅單所載限繳日期內繳清者,應加徵滯納金;計算方式依《稅捐稽徵法》第 20 條:每逾 3 日按滯納數額加徵 1%,逾 30 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財政部地價稅節稅手冊明確寫出最高加徵 10%。
用假設例看比例:稅額 20,000 元的地價稅,每加徵 1% 就是 200 元,加到上限 10% 是 2,000 元。滯納金按稅額比例計算,稅額越高,每拖 3 天多付的金額越多。
超過 30 日還沒繳、也沒有申請復查,財政部手冊說明會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另一個後果在《土地稅法》第 51 條:欠繳土地稅的土地,在欠稅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想賣地或過戶時會卡住。
一次繳不出來:三條延期或分期的法源
繳不出來可以申請延期或分期,但要先確認自己符合哪一條。地價稅適用的法律依據大致有三種:
| 法源 | 適用情況 | 期間上限 |
|---|---|---|
| 《平均地權條例》第 17 條 | 因公告地價調整致應納地價稅額增加、繳納困難 | 延期不逾 6 個月,分期不逾 1 年 |
| 《稅捐稽徵法》第 26 條 | 天災、事變、不可抗力,或屬經濟弱勢 | 延期或分期不逾 3 年 |
| 《稅捐稽徵法》第 26 條之 1 | 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符合分期繳納地方稅的事由 | 分期不逾 3 年,並按日加計利息 |
第一條是地價稅專屬的規定。以臺北市為例,115 年重新規定地價,公告地價全市平均調幅 3.90%;公告地價上調後稅額可能增加,繳納困難者可在規定繳納期間內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辦法,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依社會經濟情況及實際需要訂定。
後兩條是《稅捐稽徵法》的一般規定,適用於各種稅目。第 26 條之 1 的第三款特別留給地方政府,由各縣市自己訂出分期繳納地方稅的事由與方式,所以同樣是地價稅,不同縣市的分期條件可能差很多。
各縣市門檻不同:以臺北市、臺中市為例
《臺北市分期繳納地方稅申請辦法》自 112 年 7 月 1 日施行,適用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地價稅及印花稅。個人在應繳稅款繳納期間屆滿前一年內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或補徵稅款單筆或合計達 10 萬元以上,可以申請加計利息分期;領取失業給付、取得中低收入戶資格或急難救助、非自願性離職、被減薪或減班休息達一定期間等情形,得申請免加計利息。
臺北市的核准期數依稅額分級:應繳稅款未達 20 萬元者得分 2 至 6 期,20 萬元以上未達 100 萬元得分 2 至 12 期,100 萬元以上未達 500 萬元得分 2 至 24 期,500 萬元以上得分 2 至 36 期;個人 100 萬元以上,稅捐處得要求提供擔保。
臺中市另訂有《臺中市地方稅延期或分期繳納辦法》,適用於因公告地價調整等政府措施致稅額增加的情形。依該辦法第 4 條,地價稅較最近一次重新規定地價前增加 2 萬元以上且增幅達 40%、有繳納困難之虞者,可就增加的部分申請延期或分期;申請日前半年內屬中低收入戶、依社會救助法領取急難救助金,或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不受上述金額與幅度限制。延期最長 6 個月,分期最多 12 期、每期 1 個月,實際期數依增加的稅額分級核准。
兩市的條件寬嚴不同,其他縣市也各有規定。高雄市稅捐稽徵處的線上申辦項目同樣列有「因公告地價調整致應納稅額增加達一定基準」的延期分期。申請前,先查土地所在地稅捐機關公布的辦法與表單。
申請一定要在繳納期間內提出
三條法源都要求在規定的繳納期間內申請。臺北市辦法寫明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臺中市也要求在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前提出。以 115 年來說,就是 11 月 30 日以前。
核准之後要照期繳。《稅捐稽徵法》第 27 條規定,任何一期未如期繳納,稽徵機關會在該期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 3 日內,就未繳清餘額發單,限 10 日內一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移送強制執行。
還沒拿到繳款書、不確定今年稅額的人,先用地價稅查詢與補發繳款書的管道確認金額。想驗算稅額是否合理,可照地價稅試算步驟自己算一次。
常見問題
地價稅可以晚幾天繳嗎?
法定繳納期間是 11 月 1 日至 11 月 30 日,過了限繳日期就依《稅捐稽徵法》第 20 條每逾 3 日加徵 1% 滯納金,最高 10%。需要多一點時間,要在期限內依法申請延期,不能直接遲繳。
分期繳地價稅要付利息嗎?
依《稅捐稽徵法》第 26 條之 1 核准的分期,要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部分縣市另有免加計利息的情形,例如臺北市對領取失業給付、中低收入戶等個人,得申請免加計利息。
對稅額有疑問,申請復查就可以先不繳嗎?
《稅捐稽徵法》第 39 條規定,繳納期間屆滿 30 日後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但已依第 35 條申請復查者,暫緩移送。暫緩移送不等於免繳:復查決定後仍有應納稅額,除非依同條繳納三分之一並提起訴願等情形,稽徵機關仍應移送強制執行。滯納金等個案處理,先洽開單的稅捐稽徵機關或撥 0800-000-321 確認。
今年稅額因為重新規定地價大增,可以延後繳嗎?
可以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17 條申請,延期最長 6 個月、分期最長 1 年,但必須在 11 月 30 日繳納期間屆滿前提出。各縣市有自己的適用門檻,例如臺中市列出的適用對象包括稅額增加 2 萬元以上且增幅達 40% 等情形,核准與否以稽徵機關審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