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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會被公布姓名嗎?稅捐稽徵法第34條:重大欠稅或逃漏稅案件確定後,財政部得公告姓名與內容

首次發布:

重大欠稅與逃漏稅的公告:確定的意義、不受保密限制,以及納稅額較高者經同意可公告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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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財政部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稅務意見;個案請撥國稅及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查證日2026-10-17。

公告(第34條第1項)

〔官方〕財政部或經其指定之稅捐稽徵機關,對重大欠稅案件或重大逃漏稅捐案件經確定後,得公告其欠稅人或逃漏稅捐人姓名或名稱與內容,不受前條第一項限制。

什麼叫確定(第34條第3項,節錄)

〔官方〕例如: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案件,納稅義務人未依法申請復查;經復查決定,納稅義務人未依法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未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經行政訴訟終局裁判確定。

獎勵公告(第34條第2項)

〔官方〕對於納稅額較高之納稅義務人,得經其同意,公告其姓名或名稱並予獎勵。

推論

〔推論〕還在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中的案件尚未確定,不在公告範圍;重大的金額標準依財政部規定,本文未查證具體數字。

準備(本文建議)

不服核定稅額時,在第35條30日期限內申請復查;同時可依第26條申請分期,或依第24條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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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1. 稅捐稽徵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33條第1項
    • 第34條第1項至第3項
    • 修正日期民國11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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