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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多少會被限制出境?稅捐稽徵法第24條:個人100萬元、營利事業200萬元,最長5年

首次發布:

欠稅限制出境的金額門檻、救濟中的較高門檻、書面通知與5年上限,以及6種應解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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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財政部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稅務意見;個案請撥國稅及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查證日2026-10-17。

門檻(第24條第3項)

〔官方〕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境內營利事業,已確定之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所欠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

  • 個人: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為一百五十萬元以上。
  • 營利事業: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為三百萬元以上,並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

〔官方〕但書:「但已提供相當擔保者,或稅捐稽徵機關未實施第一項第一款前段或第二款規定之稅捐保全措施者,不適用之」。

程序與期間

  1. 〔官方〕財政部函請移民署限制出境時,應同時以書面敘明理由並附記救濟程序通知當事人。
  2. 〔官方〕限制出境之期間,自移民署限制出境之日起,不得逾五年。

應解除的情形(第24條第4項)

〔官方〕逾5年;已繳清全部欠稅及罰鍰或提供相當擔保;核定處分經訴願或行政訴訟撤銷須另為處分確定(但書:一部撤銷而其餘仍達門檻,或有隱匿移轉財產跡象者不解除);救濟終結後確定金額未達門檻;欠稅公司或有限合夥已解散清算且無賸餘財產;依破產法和解或破產程序分配完結。

試算

〔本文自行計算〕個人已確定欠稅80萬元、罰鍰25萬元,合計105萬元,達100萬元門檻;若其中罰鍰仍在救濟中,只以已確定的80萬元比對,未達門檻。

準備(本文建議)

出國前若收到限制出境通知,先向稽徵機關確認欠稅明細與可否提供擔保;繳清或擔保後由財政部函請移民署解除,作業需要時間,不要等到出發當天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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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1. 稅捐稽徵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24條第1項
    • 第24條第3項
    • 第24條第4項
    • 修正日期民國11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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