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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可以查幾年前的稅?稅捐稽徵法第21條核課期間:如期申報5年、未申報或逃漏7年

首次發布:

漏報的稅會被追幾年:5年與7年的核課期間、期間內發現仍可補稅處罰、期滿不得再補。

國稅局可以查幾年前的稅?稅捐稽徵法第21條核課期間:如期申報5年、未申報或逃漏7年主題插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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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財政部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稅務意見;個案請撥國稅及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查證日2026-10-17。

三種期間(第21條第1項)

情形核課期間
依法應申報繳納的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五年
應實貼的印花稅,及依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課徵的稅捐五年
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七年

〔官方〕

期間內與期間後(第21條第2項)

〔官方〕「在前項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在核課期間內未經發現者,以後不得再補稅處罰。」

時效不完成

〔官方〕核課期間屆滿時,若行政救濟尚未終結,或因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未能作成核定,時效依第21條第3項規定延後完成。

怎麼算起點(本文建議)

〔推論〕起算日依第22條另有規定,本文未展開;擔心過去年度漏報時,主動補報可能適用較輕的處理,見下方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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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1. 稅捐稽徵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21條第1項至第3項
    • 修正日期民國11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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