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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忘了扣繳或晚開扣繳憑單罰多少?所得稅法第114條:補繳加1倍以下,不補3倍以下

首次發布:

給付薪資、租金、勞務報酬的公司與管委會:未扣繳、晚開扣繳憑單、逾期繳納所扣稅款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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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財政部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稅務意見;個案請撥國稅及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查證日2026-10-17。

三種情形(第114條)

情形處罰
未依第88條扣繳限期補繳及補報;按應扣未扣或短扣稅額處一倍以下罰鍰;未於限期內補繳或不按實補報,處三倍以下
已扣繳,未依第92條期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一千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限期仍未補報或填發,三千元以上四萬五千元以下
逾第92條期限繳納所扣稅款加徵滯納金

〔官方〕

試算

〔本文自行計算〕應扣未扣稅額2萬元:限期內補繳並補報,罰鍰上限2萬元;未於限期內補繳,上限6萬元。

誰是扣繳義務人(本文建議)

〔推論〕公司、行號、管委會支付薪資、租金或執行業務報酬時,都可能是扣繳義務人;管委會的扣繳另見下方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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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1. 所得稅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114條第1款至第3款
    • 修正日期民國115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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