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股票賺錢要繳所得稅嗎?證券交易所得停徵、證交稅千分之3與當沖千分之1.5(115年版)
所得稅法第4條之1: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損失不得減除;證交稅條例第2條股票千分之3、第2條之2當沖千分之1.5至116年12月31日。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財政部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稅務意見;個案請撥國稅及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查證日2026-10-17。
先看結論
- 價差:〔官方〕所得稅法第4條之1:「自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
- 證交稅:〔官方〕證券交易稅向出賣有價證券人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課徵,股票「徵千分之三」(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第1款)。
- 當沖:〔官方〕同一帳戶於同一營業日現款買進與現券賣出同種類同數量之上市或上櫃股票,至116年12月31日止按千分之1.5課徵(第2條之2)。
- 股利不是價差:股利屬另一種所得,計稅方式見下方連結。
試算
〔本文自行計算〕賣出成交金額100萬元:一般交易證交稅100萬×0.003=3,000元;符合第2條之2的當沖為100萬×0.0015=1,500元。券商手續費另計,不在本文範圍。
價差免所得稅的例外
〔官方〕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3款把部分有價證券交易所得加計到個人基本所得額,例如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但書另有排除條件。〔推論〕買賣未上市櫃股票的人,價差雖不課綜合所得稅,仍要看最低稅負制是否需要計入;條文細節請以第12條全文為準。
時效提醒
當沖減半稅率的期限寫在條文裡,是116年12月31日;期限到了是否延長,要看屆時修法(本文建議:交易前查全國法規資料庫最新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