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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稅金額太大可以分期嗎?稅捐稽徵法第26條之1:財務困難或鉅額補稅得分期最長3年,按日加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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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第26條之1:依法應繳所得稅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經查獲應補徵鉅額稅捐等情形,得於納稅期限內申請分期,最長3年,並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個人應繳稅款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200萬元以上,得要求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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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財政部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稅務意見;個案請撥國稅及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查證日2026-10-17。

三種情形(第26條之1第1項)

〔官方〕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限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分期繳納:

  1. 〔官方〕依法應繳納所得稅,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
  2. 〔官方〕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應補徵鉅額稅捐。
  3. 〔官方〕其他經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認定符合分期繳納地方稅之事由。

期間、利息與擔保(第2項)

〔官方〕經核准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三年,並應自該項稅款原訂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官方〕應繳稅款個人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者,稅捐稽徵機關得要求納稅義務人提供相當擔保;但其他法律或地方自治團體就主管地方稅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和第26條的差別(推論)

〔推論〕第26條針對天災、事變、不可抗力或經濟弱勢者,可以延期或分期;第26條之1針對所得稅財務困難、鉅額補稅等,只能分期,且條文明定要加計利息。

試算

〔本文自行計算〕個人補稅150萬元:已達100萬元,稽徵機關得要求提供擔保;分36期時每期本金約41,667元,另加計利息。

準備(本文建議)

  • 在繳款書期限內提出申請
  • 準備財務困難的客觀證明
  • 漏繳一期的後果依第27條,可能被要求10日內繳清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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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1. 稅捐稽徵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26條之1第1項、第2項
    • 第27條
    • 修正日期民國11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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