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課稅基準日是8月31日:年中買賣或繼承土地,地價稅誰繳
8 月 31 日登記簿上寫誰,整年的地價稅就是誰的。年中買賣、繼承、拍賣各怎麼認定,過戶前的欠稅又怎麼處理,一次整理。

單獨所有的土地在一年內換了主人,11 月的地價稅單只會開給其中一方。決定是誰的,是《土地稅法》第 40 條的「納稅義務基準日」:每年 8 月 31 日。這一天土地登記簿上寫誰,誰就繳當年全年的地價稅。
這條規則簡單,但繼承、拍賣、判決分割等情形各有例外。以下先講一般買賣,再逐一說明特殊情況,最後談過戶前欠稅的處理。
以登記完成日為準,契約簽約日不算
施行細則第 20 條規定,各年地價稅以基準日土地登記簿所載的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看的是「登記簿」,所以簽約、付款、交屋都不算,要看所有權移轉登記有沒有在 8 月 31 日以前辦好。
稅務入口網的地方稅問答舉了一個例子:8 月 31 日前移轉土地並已辦竣登記,當年地價稅由新所有權人繳納。反過來,9 月 1 日以後才完成登記,當年的稅單仍然開給原所有權人。
財政部地價稅節稅手冊也強調,持有時間的長短不影響結果:只要 8 月 31 日名字在登記簿上,就負擔當年度全年的地價稅。8 月 30 日才登記取得的買方,要負擔整年的稅;持有了 11 個月才在 9 月登記賣出的賣方,也同樣要繳整年。
買賣雙方的分擔約定,不會改變稅單上的名字
買賣契約有時會約定地價稅按持有天數分攤。這屬於買賣雙方之間的私權約定。財政部手冊說明,買賣雙方在契約中約定地價稅由誰繳納,屬於當事人之間的私權行為,不能因此變更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實際效果是:稽徵機關仍依 8 月 31 日登記簿開單,繳不出來的滯納金也算在納稅義務人頭上。雙方要分攤,就由收到稅單的人先繳,再依契約向對方請求。
另外要留意自用住宅用地。原所有權人核准的 2‰ 不會跟著移轉,財政部手冊列明買賣、贈與、繼承、共有物分割、持分增加等移轉後,新所有權人仍須申請。申請期限是每年 9 月 22 日前,細節見地價稅總覽與其中的自用住宅段落。
拍賣、判決分割、徵收、繼承各有認定日
登記簿規則有四種例外,財政部手冊列在「納稅義務基準日」的說明中:
| 取得方式 | 未辦登記前,以哪一天認定所有權人 |
|---|---|
| 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拍賣 | 領得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之日 |
| 法院判決共有物分割 | 法院形成判決確定日 |
| 公用徵收 | 補償費發放完竣日 |
| 繼承 | 繼承開始日 |
這些方式的共同點,是法律上取得權利的時間早於登記。例如拍定人在 8 月中領到權利移轉證書,即使 9 月才去辦登記,當年地價稅仍由拍定人負擔。
繼承土地還沒分割:以管理人或全體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
被繼承人過世後、遺產分割前,土地由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土地稅法》第 3 條規定,公同共有土地以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財政部手冊也在納稅義務人表中註明「公同共有者(含未辦繼承登記)」由管理人繳納。
沒有選任管理人時,依《稅捐稽徵法》第 12 條,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同法第 19 條規定,繳款書得僅向其中一人送達,稽徵機關另外發核定稅額通知書給全體公同共有人。因此可能只有一位繼承人收到繳款書,其他人收到核定稅額通知書。
繼承人之間怎麼分擔,是家族內部的事;對稽徵機關而言,全體公同共有人都有納稅義務。辦完分割繼承登記後,改為各自依應有部分或單獨所有計入自己的地價總額。遺產稅與土地估價的部分,可參考公告地價和公告土地現值差在哪。
過戶前有欠稅:先繳清,或申請分單繳納
《土地稅法》第 51 條規定,欠繳土地稅的土地,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買方想順利過戶,就得確認賣方沒有地價稅欠稅。同條也允許土地承受人申請代繳,或在買價內照數扣留完納;代繳者可以向納稅義務人求償。
賣方名下同一縣市有好幾筆土地、只賣其中一筆時,欠的地價稅是按全部土地合併計算的。施行細則第 19 條允許移轉的義務人或權利人申請「分單繳納」,只把移轉那一筆土地應分攤的稅額拆出來繳,依附件三的公式計算。
地價稅之外,年中賣屋還會碰到土地增值稅、房地合一所得稅等移轉時才發生的稅。個人出售房地的所得稅申報,見房地合一稅 2.0 個人怎麼報。
閒置建地轉手與查稅,另外兩篇可以對照
買賣的是尚未建築的建地時,要知道縣市政府可以對私有空地限期建築,逾期未建者按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空地稅,規定整理在空地稅是什麼。
還沒收到稅單、想確認今年是不是自己要繳,可以用地價稅查詢與補發繳款書的方式線上查。
常見問題
8 月 31 日當天才完成登記,算誰的?
財政部手冊說明,8 月 31 日當日取得土地所有權的人,就要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登記是否完成,以地政機關登記簿的記載為準。
9 月過戶,買方可以直接幫賣方繳這年的地價稅嗎?
可以由雙方約定誰出錢,但稅單的納稅義務人仍是 8 月 31 日登記簿上的賣方。若土地有以前年度的欠稅,《土地稅法》第 51 條另允許土地承受人代繳,或在買價內照數扣留完納。
父母在年中過世,當年地價稅由誰繳?
依財政部手冊,因繼承取得土地、尚未辦理移轉登記前,以繼承開始日認定。8 月 31 日前過世者,當年地價稅以繼承人(公同共有時為管理人或全體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實際開單以稽徵機關核定為準,個案可洽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或撥免付費電話 0800-000-321。
信託的土地由誰繳地價稅?
《土地稅法》第 3 條之 1 規定,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地價總額原則上與委託人在同一縣市的土地合併計算,特定條件下改與受益人合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