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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單沒寄到本人手上算送達嗎?稅捐稽徵法第19條:可向代理人、管理人送達,房屋稅與土地稅得以使用人為應受送達人

首次發布:

房客收到房東的稅單、服役中的人、繼承共有:稽徵文書可以送給誰,以及送達後期限就開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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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財政部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稅務意見;個案請撥國稅及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查證日2026-10-17。

可送達的對象(第19條第1項、第2項)

  1. 〔官方〕納稅義務人之代理人、代表人、經理人或管理人。
  2. 〔官方〕應受送達人在服役中者,得向其父母或配偶送達;無父母或配偶者,得委託服役單位代為送達。
  3. 〔官方〕「為稽徵土地稅或房屋稅所發之各種文書,得以使用人為應受送達人。」

公同共有(第19條第3項)

〔官方〕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者,繳款書得僅向其中一人送達;另繕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全體公同共有人。

為什麼重要(推論)

〔推論〕繳納期間與復查期限從送達或繳納期間屆滿起算;房客代收的房屋稅單已可能構成送達,房東沒看到也不影響期限。

試算

〔本文自行計算〕房客11月5日收到房東的地價稅單,繳納期限11月30日:房東若12月才知道,已逾期,依第20條每逾三日加徵1%滯納金。

準備(本文建議)

出租房屋時和房客約定代收稅單立即轉交;可申請電子稅單或變更通訊地址。

本站相關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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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1. 稅捐稽徵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19條第1項至第3項
    • 第20條
    • 修正日期民國11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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