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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復查後還沒繳的稅,會被移送強制執行嗎?稅捐稽徵法第39條:復查期間暫緩移送,訴願時繳三分之一或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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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第39條: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但已申請復查者暫緩移送;復查決定後,納稅義務人須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三分之一並提起訴願,或經核准提供相當擔保,或經稽徵機關就相當財產通知禁止移轉,才能繼續暫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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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財政部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稅務意見;個案請撥國稅及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查證日2026-10-17。

原則:30日後移送(第39條第1項)

〔官方〕「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三十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但納稅義務人已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請復查者,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復查決定後(第39條第2項)

〔官方〕前項暫緩執行之案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稅捐稽徵機關應移送強制執行:

  1. 〔官方〕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三分之一,並依法提起訴願。
  2. 〔官方〕依前款規定繳納三分之一稅額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
  3. 〔官方〕繳納三分之一稅額及提供相當擔保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已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推論〕所以復查階段可以先不繳;進入訴願階段,要在三種方式中選一種,才能繼續暫緩執行。

第24條的保全

〔官方〕第24條第1項第1款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試算

〔本文自行計算〕復查決定應納稅額90萬元:提起訴願並繳納三分之一,即30萬元,其餘60萬元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準備(本文建議)

  • 在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 收到復查決定後,評估是否訴願並準備三分之一稅額或擔保
  • 稅務問題撥0800-00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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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1. 稅捐稽徵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24條第1項第1款
    • 第35條
    • 第39條
    • 修正日期民國11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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