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修正了,還沒裁罰的案子用新法還舊法?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3:適用裁處時之法律,但裁處前之法律有利者從其規定
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3:違反稅法,適用裁處時之法律,但裁處前之法律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適用最有利者。第1條之1:財政部變更解釋函令不利於納稅義務人時,自發布日或指定期日起生效,之前應核課而未核課及未確定案件不適用。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財政部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稅務意見;個案請撥國稅及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查證日2026-10-17。
罰則改了:從新從輕(第48條之3)
〔官方〕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3:「納稅義務人違反本法或稅法之規定,適用裁處時之法律。但裁處前之法律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適用最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法律。」
〔官方〕行政罰法第5條也有相同架構:「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適用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但裁處前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
〔推論〕「裁處時」指稽徵機關作成罰鍰處分的時候。行為發生到裁處之間法律改過幾次,就要比較每一版,挑對納稅義務人最有利的那一版。
舉例
〔推論〕假設某項違章行為發生時,罰則是所漏稅額二倍以下;裁處前修法改成一倍以下:裁處時之法律較有利,依新法。
〔推論〕反過來,若修法後罰則變重,依但書適用裁處前較有利的舊法。
〔本文自行計算〕漏稅額4萬元,舊法上限二倍為8萬元,新法上限一倍為4萬元;依第48條之3,罰鍰上限以4萬元計。
減免處罰標準修正時(第25條)
〔官方〕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5條:「本標準修正前所發生應處罰鍰之行為,於本標準修正發布生效日尚未裁罰確定者,適用本標準修正後之規定辦理。但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解釋函令變更(第1條之1)
〔官方〕第1條之1第1項:財政部依本法或稅法所發布之解釋函令,對於據以申請之案件發生效力。但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對於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適用之。
〔官方〕第1條之1第2項:財政部發布解釋函令,變更已發布解釋函令之法令見解,如不利於納稅義務人者,自發布日起或財政部指定之將來一定期日起,發生效力;於發布日或財政部指定之將來一定期日前,應核課而未核課之稅捐及未確定案件,不適用該變更後之解釋函令。
〔推論〕新函令對你有利:還沒核課確定的案件可以主張適用。新函令對你不利:只往後生效,發布前應核課而未核課及未確定的案件不受影響。
什麼時候要主張(本文建議)
- 收到罰鍰處分前後,查一下行為時到裁處時之間條文或函令有沒有改過
- 處分已送達者,注意復查期限
- 個案撥0800-00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