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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要我提示帳簿、到辦公室備詢,可以不去嗎?稅捐稽徵法第30條、第46條:拒絕調查罰3千到3萬元

首次發布:

稅捐稽徵法第30條:調查人員為調查課稅資料,得要求提示帳簿、文據或通知納稅義務人到達辦公處所備詢,被調查者不得拒絕,但調查不得逾課稅目的之必要範圍,提供的文件應掣給收據並於30日內發還;第46條:拒絕調查或拒不提示課稅資料者處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無正當理由拒不到達備詢者處3,0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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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財政部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稅務意見;個案請撥國稅及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查證日2026-10-17。

調查權(第30條第1項)

〔官方〕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為調查課稅資料,得向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進行調查,要求提示帳簿、文據或其他有關文件,或通知納稅義務人,到達其辦公處所備詢,被調查者不得拒絕。

範圍限制與申訴(第30條第2項、第3項)

〔官方〕前項調查,不得逾課稅目的之必要範圍。

〔官方〕被調查者以調查人員之調查為不當者,得要求調查人員之服務機關或其上級主管機關為適當之處理。

文件要收據、30日內發還(第30條第4項)

〔官方〕提供帳簿、文據或其他有關文件時,稽徵機關或賦稅署應掣給收據,除涉嫌違章漏稅者外,應於文件提送完全之日起30日內發還;有特殊情形經首長核准者,得延長發還時間30日,並以一次為限。

〔本文自行計算〕10月1日交齊文件,30日內應發還,也就是10月31日以前;經核准延長一次,再加30日。

拒絕的罰鍰(第46條)

〔官方〕第46條第1項:拒絕調查,或拒不提示有關課稅資料、文件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

〔官方〕第46條第2項: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受委任之合法代理人,經通知到達備詢,如無正當理由而拒不到達備詢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下罰鍰。

〔推論〕第2項有無正當理由的條件,臨時無法到場時,應先聯絡承辦人改期並留下紀錄。

收到通知後(本文建議)

  • 依通知清單準備文件,影本自己留一份
  • 交件時索取收據並記下日期
  • 無法到場時先聯絡改期,或委任代理人到場
  • 稅務問題撥0800-00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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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1. 稅捐稽徵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30條
    • 第46條
    • 修正日期民國11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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