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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的房地稅單寄給誰?稅捐稽徵法第12條:有管理人由管理人繳,未設管理人按應有部分,公同共有以全體為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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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姊妹共有或繼承未分割的房地:誰是納稅義務人、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的差別、繳款書送達方式。

共有的房地稅單寄給誰?稅捐稽徵法第12條:有管理人由管理人繳,未設管理人按應有部分,公同共有以全體為納稅義務人主題插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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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財政部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稅務意見;個案請撥國稅及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查證日2026-10-17。

條文(第12條)

〔官方〕「共有財產,由管理人負納稅義務;未設管理人者,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負納稅義務,其為公同共有時,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

三種情形

  1. 〔官方〕設有管理人:管理人。
  2. 〔官方〕未設管理人、分別共有:各共有人按應有部分。
  3. 〔官方〕公同共有:全體公同共有人。

送達(第19條第3項)

〔官方〕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者,繳款書得僅向其中一人送達;稽徵機關應另繕發核定稅額通知書並載明繳款書受送達者及繳納期間,於開始繳納稅捐日期前送達全體公同共有人。

試算

〔本文自行計算〕繼承未分割的房屋(公同共有),房屋稅1萬2,000元:繳款書可能只寄給其中一位繼承人,但全體繼承人都是納稅義務人;繳清後內部可依應繼分協商分擔。

準備(本文建議)

繼承後盡早辦理分割或推選管理人,並告知稅務局通訊地址,避免繳款書寄到無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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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 #報稅的民眾 #文章 #比較與選擇 #所得稅 #稅捐稽徵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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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1. 稅捐稽徵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12條
    • 第19條第3項
    • 修正日期民國11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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