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今年賺的錢沒分配,要多繳稅嗎?所得稅法第66條之9:107年度起當年度盈餘未作分配,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第102條之2:次年5月申報並自行繳納
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1項:自107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五營利事業所得稅;第2項:未分配盈餘指本期稅後淨利加計其他純益項目,減除彌補虧損、已分配股利、法定盈餘公積等8款後之餘額;第102條之2:應於各該所得年度辦理結算申報之次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申報,計算加徵稅額並於申報前自行繳納,未分配盈餘為零或負數仍應申報。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財政部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稅務意見;個案請撥國稅及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查證日2026-10-17。
加徵5%(第66條之9第1項)
〔官方〕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1項:自八十七年度起至一百零六年度止,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自一百零七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五營利事業所得稅。」
什麼叫未分配盈餘(第2項)
〔官方〕第66條之9第2項:未分配盈餘,指營利事業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證券交易法或其他法律有關編製財務報告規定處理之本期稅後淨利,加計本期稅後淨利以外純益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減除下列各款後之餘額:
- 〔官方〕第1款: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一年度虧損。
- 〔官方〕第2款:已由當年度盈餘分配之股利或盈餘。
- 〔官方〕第3款:已依公司法或其他法律規定由當年度盈餘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或已依合作社法規定提列之公積金及公益金。
- 〔官方〕第4款至第8款:依條約或契約提列之償債基金準備、依其他法律命令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依法應由稅後純益轉為資本公積者、本期稅後淨利以外純損項目、其他經財政部核准之項目。
〔官方〕第66條之9第3項:「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應以截至各該所得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已實際發生者為限。」
試算
〔本文自行計算〕115年度本期稅後淨利300萬元,提列法定盈餘公積30萬元,在116年底前分配股利150萬元:未分配盈餘=300萬-30萬-150萬=120萬元,加徵120萬×5%=6萬元。
〔本文自行計算〕同一家公司若到116年底仍未分配股利:未分配盈餘=300萬-30萬=270萬元,加徵13萬5,000元。
何時申報(第102條之2)
〔官方〕第102條之2第1項:營利事業應於其各該所得年度辦理結算申報之次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就第六十六條之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未分配盈餘填具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計算應加徵之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其經計算之未分配盈餘為零或負數者,仍應辦理申報。」
〔本文自行計算〕115年度的盈餘,116年5月辦理115年度結算申報;未分配盈餘則在117年5月1日至5月31日申報。
〔官方〕第102條之2第2項:營利事業於申報前經解散或合併者,應於解散或合併日起四十五日內,填具申報書,就截至解散日或合併日止尚未加徵之未分配盈餘申報並自行繳納。
〔官方〕第102條之2第2項後段:「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稽徵機關應即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之稅額,通知營利事業繳納。」
規劃時(本文建議)
- 股利分配要在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實際發生,才能減除
- 未分配盈餘是零或負數,5月仍要申報
- 個案可撥0800-000-321洽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