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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夥或社團解散,剩下的錢可以先分嗎?稅捐稽徵法第13條:清算人分配賸餘財產前應繳清稅捐,否則自己負繳納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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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第13條:法人、合夥或非法人團體解散清算時,清算人於分配賸餘財產前,應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清算人違反者,應就未清繳之稅捐負繳納義務。第25條第2項:受破產宣告或公司重整裁定前應徵收而未開徵之稅捐,視為已到期之破產債權或重整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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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財政部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稅務意見;個案請撥國稅及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查證日2026-10-17。

條文(第13條)

〔官方〕法人、合夥或非法人團體解散清算時,清算人於分配賸餘財產前,應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

〔官方〕清算人違反前項規定者,應就未清繳之稅捐負繳納義務。

適用對象

〔推論〕條文列了三種:法人(例如公司)、合夥、非法人團體(例如未登記的社團或同好會)。

〔推論〕擔任清算人的人,在把剩下的錢分給股東、合夥人或會員之前,要先把稅繳清。

清算人自己要負責

〔推論〕清算人先分錢、沒有繳清稅捐時,未清繳的部分由清算人自己負繳納義務。

〔本文自行計算〕合夥解散時帳上剩120萬元,尚欠營業稅與罰鍰共18萬元:清算人若直接把120萬元分完,這18萬元的繳納義務就落到清算人身上;應先繳18萬元,再分配102萬元。

按受清償順序(第6條)

〔推論〕第13條寫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這個順序要搭配稅捐稽徵法第6條關於稅捐優先受償的規定來看。

破產或重整時(第25條第2項)

〔官方〕納稅義務人受破產宣告或經裁定為公司重整前,應徵收之稅捐而未開徵者,於破產宣告或公司重整裁定時,視為已到期之破產債權或重整債權。

清算前檢查(本文建議)

  • 向國稅局與地方稅務局查詢欠稅與未結案件
  • 留存繳納收據,再做分配表
  • 稅務問題撥0800-00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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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1. 稅捐稽徵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13條
    • 第25條第2項
    • 修正日期民國11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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