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基本生活費差額?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維持本人及受扶養親屬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課稅;114年度每人21萬3000元乘以申報人數,超過免稅額與扣除額合計的部分,可再從綜合所得總額減除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第1項: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第2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定之;第3項:公告時應一併公布決定基準及判斷資料。財政部稅務入口網:114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21萬3000元,乘以納稅者、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人數,超過免稅額、一般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合計之部分,得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財政部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稅務意見;個案請撥國稅及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查證日2026-10-17。
法源(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
〔官方〕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第1項:「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
〔官方〕第2項:前項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定之,並應於每年定期公告及檢討。第3項:中央主管機關於公告基本生活所需費用時,應一併公布其決定基準及判斷資料。
〔推論〕它不是新的扣除額項目,而是一道保底:如果免稅額加扣除額還不到基本生活費總額,差額部分也不課稅。
怎麼比較
〔官方〕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說明:114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21萬3000元,乘以納稅者、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納稅者申報的全部免稅額與一般扣除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合計金額的部分,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官方〕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比較用的扣除額不包括財產交易損失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推論〕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不放進比較,所以雙薪家庭不會因為薪資扣除額高而把差額吃掉。
試算(114年度,115年5月申報)
〔本文自行計算〕夫妻與2名國小子女,四人皆未滿70歲,採標準扣除額,無其他特別扣除額(薪資特別扣除額不列入比較)。
〔本文自行計算〕免稅額9萬7000元×4=38萬8000元;標準扣除額(有配偶)26萬2000元;合計65萬元。
〔本文自行計算〕基本生活費總額21萬3000元×4=85萬2000元;差額=85萬2000元-65萬元=20萬2000元,可再從綜合所得總額減除。
〔推論〕人口越多、扣除額越少的申報戶,越容易出現差額;申報人數少、列舉扣除額大的申報戶,可能算出來是0。
115年度要注意
〔官方〕財政部115年9月11日新聞稿: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自115年1月1日起受扶養未成年子女免稅額由10萬1000元增加為15萬1500元,116年5月申報11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推論〕免稅額提高後,比較基準的左邊變大,同樣家庭結構的差額可能縮小。
〔官方〕依第4條第2項,基本生活所需費用「應於每年定期公告及檢討」;114年度金額由財政部於114年11月27日公告。截至查證日(115年10月17日),財政部尚未公告115年度金額,請以日後公告為準。
申報時(本文建議)
- 申報軟體會自動計算,仍可手算核對一次
- 受扶養親屬要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條件才能算入人數
- 個案撥0800-000-321洽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