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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住護理之家或養護機構:長照特別扣除額、90日與醫藥費怎麼分

首次發布:

入住護理之家等住宿式機構,課稅年度累計達90日且無排富情形,可報長照特別扣除額,安養床不行。養護中心只有屬醫療行為的公立機構單獨收據可列醫藥費,護理之家則看公立或健保特約;長輩住機構是否影響扶養事實,官方沒有另訂標準,本文不判斷,請洽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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爸媽或配偶住進護理之家、養護機構之後,報稅會遇到三件事:入住要滿幾天才能報長照特別扣除額?機構開的收據,哪些是醫藥費、哪些不是?住在機構的長輩,還能不能列為受扶養親屬?本文依所得稅法第17條、衛福部令、財政部函釋與稅務入口網問答整理,查證日為115年(2026年)10月16日。

這頁回答什麼,不回答什麼

  • 回答:入住住宿式機構適用長照特別扣除額的條件、機構範圍與應附文件;機構收費與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的界線;長輩住機構時的扶養申報。
  • 不回答:機構怎麼選、費用多少、住宿式機構使用者補助的申請(屬衛福部業務);不替個案判斷某家機構、某個床位是否符合。
  • 年度:長照特別扣除額自114年1月1日起每人每年18萬元(114年度為2025年所得、2026年5月申報,申報期已過;115年度為2026年所得、2027年5月申報)。入住機構適用「課稅年度」的日數,請用你要申報的那一年計算。
  • 官方說明版本:另引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綜合所得稅節稅手冊》伍、扣除額篇(115年10月7日更新)、稅務入口網問答(115年4月10日更新)與衛福部問答集(114年12月19日更新)。
  • 法規版本:所得稅法在全國法規資料庫的修正日期為115年9月11日,整編資料截止日為115年10月8日,沒有廢止標記;函釋引用財政部各稅法令函釋檢索系統「114年版所得稅法令彙編」(收錄至114年9月2日),彙編凡例寫明經明令廢止或與新修正法規不符的函釋不再適用;本文另以「長期照顧」「長照」「看護」「醫藥費」等關鍵字查了該系統的「內地稅新頒令釋」,沒有找到改變本文結論的新令,但不排除漏查。

條文怎麼寫:課稅年度入住全年達90日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7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為符合衛福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自114年1月1日起每人每年扣除18萬元。衛福部113年3月26日衛部顧字第1131960644號令第二點第三款,是入住機構的資格: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度起,身心失能者於課稅年度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或團體家屋,全年達九十日。但前一年度已入住達九十日且持續入住至課稅年度死亡者,其入住日數,不受九十日之限制。

入住機構只是資格的一種,還有一個前提。衛福部問答集的原文是: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課稅年度「只要符合以下身心失能資格其中1項,且無所得稅法第17條所訂排富規定情形就可以適用」。排富規定(第17條第3項)有三項,任一項成立就不適用:(一)經減除長照特別扣除額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依第15條第2項計算的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二)依第15條第5項選擇股利及盈餘合計按28%稅率分開計算;(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的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的扣除金額(稅務入口網寫114年度為750萬元,節稅手冊以114年度申報為例,同樣寫750萬元;115年度金額本文沒有查到公告原文)。判斷方式與假設例見使用長照服務也能報長照特別扣除額?。所以家人入住滿90日,仍要看你的申報戶有沒有落入排富情形。

要點有三個:

  1. 看的是「課稅年度」內的入住日數,財政部附表要的文件是「課稅年度入住累計達90日之繳費收據影本」,寫的是「累計」,沒有要求連續。
  2. 有一個死亡的例外:前一年度已入住累計達90日,並持續住到課稅年度死亡,即使課稅年度入住不到90日也可以。
  3. 令文以「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度起」開頭,包含團體家屋與死亡但書在內的現行條文,是從112年度起適用。

「累計」是否可以跨機構計算,官方文字在榮譽國民之家養護床與榮總分院附設護理之家的情形明寫「不限同一機構」(衛福部問答集);一般機構是否可跨機構累計,我查到的官方文字沒有明寫,入住與出院當天怎麼算,也沒有說明,本文不代為臆測,請洽國稅局。

哪些機構算:令第三點

衛福部令第三點列出住宿式服務機構的範圍:

款機構
一老人福利機構(安養床除外)
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譽國民之家(安養床除外)
三身心障礙住宿機構
四護理機構,以一般護理之家及精神護理之家為限
五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及設有機構住宿式服務之綜合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第二點第三款另外寫了「團體家屋」。衛福部問答集說明,團體家屋指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提供團體家屋服務的社區式或綜合式長照機構。

安養床為什麼除外?衛福部問答集的說明是:依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第2條,安養機構的照顧對象是需他人照顧或無扶養義務親屬等、且日常生活能自理的老人,與長照扣除額的適用對象「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有別,所以入住安養型的住宿式機構不能認列。這裡談的是長照特別扣除額,問答集沒有就免稅額或其他規定另作說明。

另外,衛福部問答集寫明:榮譽國民之家養護床(失能、失智皆可)與榮總分院附設護理之家的公務預算補助身分住民,只要課稅年度曾入住累計達90天(不限同一機構),而且沒有排富情形,也可以申報。

要附什麼:繳費收據與註記

財政部附表與稅務入口網問答1209(115年4月10日更新)的要求,整理如下:

情形應檢附文件
一般入住課稅年度入住累計達90日的繳費收據影本;收據須註記機構名稱、住民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入住期間
老人福利機構、榮譽國民之家上述註記之外,要加註床位類型
受全額補助、沒有繳費收據地方政府公費安置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
前一年度已入住達90日、持續入住至課稅年度死亡前一年度入住累計達90日、可證明持續入住到課稅年度的繳費收據影本,加上死亡診斷書

衛福部問答集補充了幾個實務問題:

  • 「床位類型」指養護型、失智型等分類;不是老人福利機構或榮譽國民之家的住宿式機構沒有床位類型的區分,可以不註記。
  • 機構費用如果是預先收取、收據上無法確知當月實際入住期間,收據仍請載明當月預計入住期間,機構要依實際入住情形登打「長照機構暨長照人員管理資訊系統」,財政部會透過資料比對驗證實際入住天數。
  • 繳費收據遺失時,機構如果能開立入住證明,內容包含機構名稱、住民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入住期間及床位類型,可以作為資格證明文件;收據欄位沒有註記完整時,請原機構重新開立,或以手寫註記並加蓋單位戳章補上。
  • 榮民之家公費養護、全額補助而無繳費收據的住民,可由輔導會提供核定公函;榮總分院附設護理之家公務預算補助身分的住民,由各分院提供「課稅年度入住榮總分院附設護理之家證明書」。

財政部說明,國稅局已向相關單位蒐集長照扣除額資料,申報期間查調或下載的扣除額資料如果已包含這一項,可直接申報、不必再附文件;查不到時才自行新增列報並附文件。

衛福部問答集還說明,領有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與長照特別扣除額是不同政策,符合資格者兩者皆可適用;補助的申請與金額,請洽衛福部。

機構的收費,哪些是醫藥費

長照特別扣除額是定額(每人每年18萬元),不看你繳了多少錢;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則要看單據。兩者的界線,要分三層看,而且財政部對「養護中心」與「護理之家」是分開寫的。

第一層,條文。 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為限;受有保險給付的部分,不得扣除。

第二層,財政部的官方說明。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綜合所得稅節稅手冊》伍、扣除額篇(115年10月7日更新)在醫藥及生育費項下,有兩點直接談到機構收費:

  • 養護中心(第5點):「付給養護中心的養護費並不在醫藥費列舉扣除項目中,但如果養護費中確有具醫療行為的支出費用,且為公立機構所開立之收據,只要將屬於醫療給付部分的費用,單獨開立收據,就可以申報扣除。」也就是說,養護費本身不能列,只有其中屬醫療行為的部分,而且要是公立機構開立、單獨開立的收據。
  • 護理之家(第6點):「付給依法立案之公立單位或與全民健康保險具有特約關係之護理之家機構及居家護理機構的醫療費用,可檢附該機構出具之收費收據及醫師診斷證明書,申報列舉扣除。」這裡寫的是公立單位,或與健保有特約關係的護理之家;文件是收費收據加醫師診斷證明書。

這兩點的內容,與114年版彙編中的財政部80年7月11日台財稅第800711861號函(省立老人養護中心的養護費中屬醫療行為、單獨開立收據者)、85年10月9日台財稅第851917780號函(公立或健保特約的護理之家機構)一致;80年函是針對個案,彙編原文以省立養護中心為例,手冊則寫成公立機構。另外,財政部101年11月7日台財稅字第10100176690號令(自101年7月6日起適用)說明,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的人(如失智症、植物人、極重度慢性精神病、因中風或其他重症長期臥病在床等),所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其他合法醫療院、所的醫藥費,得列舉扣除;稅務入口網問答1232與節稅手冊第五點(一)1也有同樣的說明。

家人住的機構屬於養護中心還是護理之家,官方文件沒有替個別機構分類,請向機構確認它的立案類型,再對照上面兩點。

第三層,其餘費用。 節稅手冊對養護中心寫得明確:養護費不在醫藥費列舉項目中。對護理之家,手冊寫的是「醫療費用」,住宿、膳食、一般照顧費是否也可以列,手冊沒有逐項說明。臺北國稅局111年11月的說法(〔二手轉述〕:本文查證時該局網站原新聞稿網址已無法開啟,引用的是工商時報2022年11月29日報導)是:長照費用非屬醫藥費支出,只有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其他合法醫療院所的醫藥費,才能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其餘長照費用屬長期照顧特別扣除範疇。這項只當補充,不取代前面的官方說明。

整理成表:

項目處理方式依據
長照特別扣除額看資格(入住滿90日等)與排富,定額18萬元所得稅法第17條、衛福部令
養護中心的養護費養護費本身不在醫藥費列舉項目中節稅手冊第五點(一)5
養護費中屬醫療行為的支出要是公立機構開立、並單獨開立收據,可申報扣除節稅手冊第五點(一)5;80年函
護理之家的醫療費用公立單位或與健保有特約關係者,檢附收費收據及醫師診斷證明書,可列舉扣除節稅手冊第五點(一)6;85年函
護理之家的住宿、膳食、一般照顧費手冊只寫「醫療費用」,其餘官方沒有逐項說明;臺北國稅局的說法(〔二手轉述〕)是歸長照特別扣除範疇工商時報2022年11月29日報導

所有醫藥費都要扣除保險給付部分。兩個扣除額的關係,我查到的官方文件沒有寫它們互斥,但要用醫藥費就必須選列舉扣除額(標準與列舉擇一,見標準扣除額還是列舉扣除額);長照特別扣除額是特別扣除額,標準或列舉扣除額都可以申報(衛福部問答集引財政部說明)。

長輩住在機構,扶養怎麼申報

長照特別扣除額的對象是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稅務入口網問答1209的寫法是「申報受扶養親屬」。所以要先看,這位長輩是你的配偶,還是你列報的受扶養親屬。

直系尊親屬的扶養,有幾個官方說法(稅務入口網問答,115年4月10日更新):

  • 可以申報扶養本人和配偶年滿60歲,或未滿60歲但無謀生能力的直系尊親屬;年滿60歲不需要檢附證明文件。(問答1212,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
  • 申報扶養本人和配偶的直系尊親屬、子女和兄弟姊妹,不必與納稅義務人同一戶籍,也不須同居,只要有扶養的事實就可以。(問答1211,財政部86年2月20日台財稅第861885119號函)
  • 未滿60歲的直系尊親屬,所得額未超過財政部公告的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114年度為213,000元),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為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病人,認定為無謀生能力。符合衛福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的,也屬無謀生能力。(問答1212、1217,財政部109年3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6510號令)財政部重要公告列表中,最新的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是114年度金額(114年11月27日公告),查證日還沒有看到115年度金額。

我查到的官方資料中,沒有哪一條規定長輩住進機構就不能列為受扶養親屬;但「有扶養的事實」到底怎麼認定,官方沒有針對住機構另訂標準,本文查到的資料也沒有說明,請洽國稅局。長輩如果自己有所得,另有合併申報的問題,見扶養父母可以扣多少。

兄弟姊妹之間的分工,官方說法是:兩個以上的人在同一年度內輪流扶養直系尊親屬時,要協議由其中一人申報,不可以重複(問答1219,財政部64年10月7日台財稅第37217號函、75年5月14日台財稅第7547425號函)。醫藥費的列舉也和誰列報該親屬連在一起:財政部69年7月9日台財稅第35516號函的案例是,甲君的母親已由其父合併申報並經核定,甲君不能再補列母親的扶養親屬寬減額(當年的用語),也不能列舉扣除母親的醫藥費用。

長照特別扣除額是由列報這位長輩的人申報;這是本文依「對象是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做的〔推算〕,官方沒有就兄弟姊妹如何分攤長照扣除額另作說明,請洽國稅局。更完整的手足協議見兄弟姊妹誰可以報扶養父母。

同樣在家請外籍看護的情形,見外籍看護與長照特別扣除額;使用居家、日間照顧等長照服務的情形,見使用長照服務也能報長照特別扣除額?。

常見問題

年底才入住,累計不到90日,今年還能報嗎?

不能走入住機構這條路。令文要求課稅年度入住全年達90日;唯一的例外是前一年度已入住達90日、持續住到課稅年度死亡。不過,同一位長輩如果另外符合其他資格(例如得聘僱外籍看護的資格,或使用長照服務),可以改用那一條路徑申報,見外籍看護與長照特別扣除額與使用長照服務也能報長照特別扣除額?。

家人住的是「安養床」,可以報嗎?

長照特別扣除額不行。令明文把老人福利機構與榮譽國民之家的安養床除外,衛福部問答集的理由是安養機構的照顧對象是日常生活能自理的老人,與須長期照顧者有別。

住院期間,算不算入住機構的日數?

官方文件沒有說明,本文不代為臆測,請洽機構與國稅局。收據上註記的入住期間,是稅務人員驗證日數的依據。

機構的繳費單,可以全部列醫藥費嗎?

不能一概而論。財政部節稅手冊的寫法:養護中心的養護費不在醫藥費列舉項目中,其中屬醫療行為的部分,若為公立機構開立並單獨開立收據,可以申報扣除;護理之家如果是公立單位或與健保有特約關係,醫療費用可檢附收費收據及醫師診斷證明書列舉扣除。護理之家的住宿、膳食與一般照顧費,手冊沒有逐項說明,臺北國稅局的說法(〔二手轉述〕)是歸長照特別扣除額,這項是定額,不依單據金額計算。

爸媽住機構,我還能把他們列為受扶養親屬嗎?

官方說明直系尊親屬年滿60歲可以申報扶養,也不必同居、同戶籍,只要有扶養的事實。住進機構是否影響「扶養的事實」,官方沒有另訂標準,本文不代為判斷,請洽國稅局。

收據遺失了怎麼辦?

衛福部問答集說明:證明文件遺失請洽核發單位申請補發,繳費收據請洽原服務提供單位;機構如果能開立含機構名稱、住民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入住期間及床位類型的入住證明,也可以作為資格證明文件。

本文為一般性整理,不構成個案稅務建議;機構認定、天數計算與文件要求每年可能調整,請以國稅局最新說明為準。國稅及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長照服務請撥衛福部長照專線1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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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 #報稅的民眾 #文章 #觀念說明 #扶養親屬 #扣除額與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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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1. 所得稅法第17條(民國115年9月11日修正公布版)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無廢止標記;法規整編資料截止日115-10-08) · 2026-10-16
    • 第1項第2款第3目(特別扣除額)第7小目(財政部、衛福部文件稱第3目之7):自114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為符合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扣除18萬元
    • 第3目第4小目: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及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1項第4款病人,每人每年扣除20萬元(法定基準)
    • 第1項第2款第2目第3小目:醫藥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為限,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 第1項第2款:標準扣除額與列舉扣除額擇一,並減除特別扣除額
    • 第1項第1款第1目:直系尊親屬年滿60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得列報免稅額
    • 第3項(排富):減除長照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後適用稅率在20%以上、依第15條第5項選擇股利及盈餘按28%分開計稅、基本所得額超過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3條扣除金額者,不適用第3目之7長照及之8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不在排富範圍
  2. 所得稅法 沿革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無廢止標記;法規整編資料截止日115-10-08) · 2026-10-16
    • 第17條於114年12月26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400132281號令)及115年9月11日(華總一經字第11500086671號令,自115年1月1日施行)兩度修正公布
  3. 衛生福利部113年3月26日衛部顧字第1131960644號令(行政院公報第30卷第56期;財政部新聞稿附件1)衛生福利部(經財政部全球資訊網附件取得) · 2026-10-16
    • 第二點: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課稅年度符合三款之一者得減除長照特別扣除額:(一)得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之被看護者(審查標準第18條第1項);(二)長照需要等級第2級至第8級且使用長照服務;(三)自112年度起,課稅年度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或團體家屋全年達90日,但前一年度已入住達90日且持續入住至課稅年度死亡者不受90日限制
    • 第三點:住宿式服務機構五類(老人福利機構、榮譽國民之家,安養床除外;身心障礙住宿機構;一般護理之家及精神護理之家;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之機構住宿式及綜合式長照機構)
  4. 綜合所得稅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適用規定財政部賦稅署新聞稿(發布日期2025-12-23) · 2026-10-16
    • 立法院114年12月9日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長照扣除額自114年1月1日起提高為18萬元
    • 符合衛福部令資格的三種情形;勞動部114年7月30日修正審查標準第18條第3項放寬80歲以上被看護者得持身分證明文件申請外看,但仍應符合衛福部公告資格才可列報
    • 國稅局已蒐集長照扣除額資料,查調資料已包含者可免再附證明文件
  5. 所得稅法第17條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適用對象及應檢附證明文件(財政部賦稅署114年12月23日新聞稿附表)財政部賦稅署 · 2026-10-16
    • 外看資格:實際聘僱附課稅年度有效之聘僱許可函;在家自行照顧四類文件(身心障礙證明;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連續6個月長照服務收據或紀錄;醫師診斷證明書,項次2至7另附重大傷病證明)
    • 長照需要等級2至8級:課稅年度使用服務繳費收據任一張,免部分負擔附照管中心公文,文件須註記特約服務單位名稱、失能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長照需要等級
    • 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或團體家屋:課稅年度累計達90日繳費收據;死亡情形加附前一年度收據與死亡診斷書;全額補助附公費安置公文;須註記機構名稱、住民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入住期間,老人福利機構與榮譽國民之家加註床位類型
    • 註3:僅依被看護者身分證明文件申請外籍看護工(80歲以上新制)不符合長照扣除額適用資格(引衛福部114年9月17日衛部顧字第1141962710號函)
  6. 1209 綜合所得稅申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之規定如何?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更新日期115-04-10) · 2026-10-16
    • 符合衛福部113年3月26日衛部顧字第1131960644號令資格者,自114年1月1日起每人每年扣除180,000元;外看、長照服務、機構入住的文件;80歲新制不能單憑身分證明文件列報
    • 排富三項(減除本項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後稅率20%以上或分開計算稅率20%以上;股利按28%分開計稅;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扣除金額,114年度為750萬元)
  7. 1232 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應檢附何種憑證?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更新日期115-04-10) · 2026-10-16
    • 醫藥及生育費須付給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身心失能須長期照護者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其他合法醫療院所之醫藥費可列舉扣除;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8. 綜合所得稅節稅手冊 伍、扣除額篇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更新日期115-10-07) · 2026-10-16
    • 醫藥及生育費第五點(一)1:身心失能須長期照護者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其他合法醫院及診所的醫藥費可扣除
    • 第五點(一)5:付給養護中心的養護費不在醫藥費列舉扣除項目中;養護費中具醫療行為的支出,且為公立機構所開立之收據、單獨開立收據者,可申報扣除
    • 第五點(一)6:公立單位或與全民健康保險具有特約關係之護理之家機構及居家護理機構的醫療費用,檢附收費收據及醫師診斷證明書可列舉扣除
    • 長照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180,000元,外看、長照服務、機構入住的文件,排富三項(基本所得額扣除金額750萬元,以114年度申報為例)
  9. 申報綜合所得稅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問答集(衛生福利部,更新時間114.12.19)衛生福利部長照專區(PDF) · 2026-10-16
    • 資格適用前提:符合身心失能資格其中1項,且無所得稅法第17條所訂排富規定情形;同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除可扣除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並得再扣除長照特別扣除額;採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均可申報;定額扣除、課稅年度任一張長照服務收據即可
    • 資格條件、安養床除外理由、榮譽國民之家與榮總分院附設護理之家處理、入住證明、預收費用收據註記、床位類型說明、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可並行
    • 長照服務指定服務清單、收據註記與格式、免部分負擔與僅用輔具服務的證明文件、收據缺漏與遺失處理、取得長照需要等級評估的三種管道
    • 外看資格細節:審查標準第18條第1項四款、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效期與不需巴氏量表、招募許可函、聘僱許可函補發審查費100元及審核期間
  10. 財政部101年11月7日台財稅字第10100176690號令: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之醫藥費適用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財政部各稅法令函釋檢索系統(所得稅法,114年版彙編,收錄至114年9月2日) · 2026-10-16
    • 自101年7月6日起,須長期照護者所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其他合法醫療院所之醫藥費,得依第17條列舉扣除
  11. 財政部85年10月9日台財稅第851917780號函:公立或特約護理機構出具之收費收據得申報列舉扣除財政部各稅法令函釋檢索系統(所得稅法,114年版彙編,收錄至114年9月2日) · 2026-10-16
    • 依法立案之公立或與全民健康保險具有特約關係之護理之家機構及居家護理機構,准檢附收費收據及醫師診斷證明書申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
  12. 財政部80年7月11日台財稅第800711861號函:省立養護中心收取醫療費用而單獨開立收據者得列舉扣除財政部各稅法令函釋檢索系統(所得稅法,114年版彙編,收錄至114年9月2日) · 2026-10-16
    • 省立某老人養護中心收取之養護費中屬醫療行為之收費,如單獨開立收據,准予依醫藥及生育費規定辦理(個案函釋)
  13. 照顧身心失能者之看護費應屬長期照顧特別扣除(工商時報2022年11月29日;報導臺北國稅局111年11月新聞稿,〔二手轉述〕,原新聞稿網址查證時已無法開啟)工商時報(轉述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 2026-10-16
    • 臺北國稅局表示相關長照費用非屬醫藥費支出,無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之適用;以母親看護費8萬元被剔除為例;付與公立醫院、健保特約醫療院所或其他合法醫療院所之醫藥費才可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其餘長照費用屬長期照顧特別扣除範疇(報導中的12萬元為當時金額,現行為18萬元)
  14. 1211 列報受扶養親屬是否應以同居為條件?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更新日期115-04-10) · 2026-10-16
    • 申報扶養本人和配偶的直系尊親屬、子女和兄弟姊妹,不必同一戶籍,也不須同居,只要有扶養的事實就可以申報(引財政部86年2月20日台財稅第861885119號函)
  15. 1212 列報扶養直系尊親屬,應符合哪些要件?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更新日期115-04-10) · 2026-10-16
    • 年滿60歲不需檢附證明文件;未滿60歲須無謀生能力:所得額未超過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114年度213,000元),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為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病人(引財政部109年3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6510號令)
  16. 1217 列報無謀生能力之扶養親屬,應檢附何種證明文件?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更新日期115-04-10) · 2026-10-16
    • 無謀生能力的認定:包含符合衛福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
  17. 1219 兄弟二人以上輪流扶養其直系尊親屬時,應如何申報?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更新日期115-04-10) · 2026-10-16
    • 輪流扶養時應由兄弟間協議其中一人申報扶養,不可以重複(引財政部64年10月7日台財稅第37217號函、75年5月14日台財稅第7547425號函)
  18. 財政部109年3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6510號令:扶養親屬無謀生能力之認定原則財政部各稅法令函釋檢索系統(所得稅法,114年版彙編,收錄至114年9月2日) · 2026-10-16
    • 符合衛福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屬無謀生能力;未滿60歲直系尊親屬之認定標準
  19. 財政部64年10月7日台財稅第37217號函:數人同扶養一親屬可協議由其中1人申報財政部各稅法令函釋檢索系統(所得稅法,114年版彙編,收錄至114年9月2日) · 2026-10-16
    • 2人以上在同一年度內輪流扶養其直系尊親屬者,應協議推定其中1人申報(原文用語為扶養親屬寬減額)
  20. 財政部69年7月9日台財稅第35516號函:母既經父合併申報子即不得列其為受扶養親屬財政部各稅法令函釋檢索系統(所得稅法,114年版彙編,收錄至114年9月2日) · 2026-10-16
    • 其母既經其父合併申報並核定,子不得再補列其母之扶養親屬寬減額及列舉扣除其母之醫藥費用
  21. 財政部75年5月14日台財稅第7547425號函:被同時申報扶養之親屬得改由未被核認之一方追認扶養財政部各稅法令函釋檢索系統(所得稅法,114年版彙編,收錄至114年9月2日) · 2026-10-16
    • 同一受扶養親屬被同時申報,經核定後被核認之一方得申請改由他方追認扶養,經查明符合扶養減除規定者可准予受理
  22. 114年度綜合所得稅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調升至18萬元,減輕照顧身心失能者家庭之負擔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新聞稿(發布日期2026-05-08,財政部全球資訊網轉載) · 2026-10-16
    • 外看資格包含實際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及在家自行照顧者2種類型;80歲以上新制仍須符合衛福部公告資格;查調資料已包含者免再附證明文件,查不到而符合者自行新增列報並附文件;維持排富規定(750萬元為114年度)
  23. 各版本法令彙編凡例(114所得稅法令彙編:釋示函令截至114年9月2日;經明令廢止或與新修正法規不符者自應不再適用)財政部各稅法令函釋檢索系統 · 2026-10-16
    • 114年版所得稅法令彙編收錄函釋至114年9月2日;凡例第九點:經明令廢止或與新修正法規不符者自應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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