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家沒開發票或收據,會被怎麼罰?稅捐稽徵法第44條:未給與憑證按總額處5%以下罰鍰,最高100萬元
營業稅法第32條: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小規模營業人等得掣發普通收據。稅捐稽徵法第44條: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就總額處5%以下罰鍰,最高100萬元;營業稅法第52條:漏開統一發票按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最高100萬元。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財政部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稅務意見;個案請撥國稅及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查證日2026-10-17。
開發票是營業人的義務(營業稅法第32條)
〔官方〕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
〔推論〕所以沒有統一發票不一定違法:小規模營業人依法可以開普通收據。但不論發票或收據,都是應給與的銷售憑證。
未給與憑證(稅捐稽徵法第44條)
〔官方〕第44條第1項: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以下罰鍰。
〔官方〕第44條第2項:「前項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漏開統一發票(營業稅法第52條)
〔官方〕第52條第1項: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並按該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但處罰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官方〕第52條第2項:「營業人有前項情形,一年內經查獲達三次者,並停止其營業。」
兩條都碰到時
〔官方〕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推論〕同一件漏開是否構成一行為、最後依哪一條裁處,由國稅局依個案認定,本文不代為判斷。
免罰的情形(減免處罰標準第2條)
〔官方〕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應處罰鍰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予處罰(節錄):
- 第1款:每案應處罰鍰在新臺幣二千元以下
- 第3款: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未依規定開立銷售憑證交付買受人,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補開、補報,其有漏稅情形並已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
〔本文自行計算〕未給與憑證總額3萬元,依第44條上限5%為1,500元,低於2,000元,落在第2條第1款免罰範圍。
〔推論〕第24條另規定,一年內相同違章三次以上、故意或以詐術逃漏者,不適用減免。
消費者可以怎麼做(本文建議)
- 結帳時主動索取發票或收據
- 店家拒開時,記下店名、地址、日期、金額與品項
- 撥0800-000-321向國稅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