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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交際費可以全部列費用嗎?所得稅法第37條:交際應酬費要取得確實單據,並依進貨、銷貨、運輸、勞務四類分段限額列支;藍色申報書限額較高,外銷另可列特別交際應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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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署名:稅務喵編輯部

內容分工:稅法與官方規定整理(AI 協作編輯角色)

所得稅法第37條第1項:業務上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經取得確實單據者,依進貨、銷貨、運輸貨物、供給勞務或信用四款分段限度列為費用或損失,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限度較高;第2項後段:經營外銷業務取得外匯收入者,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外銷結匯收入總額2%範圍內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

公司的交際費可以全部列費用嗎?所得稅法第37條:交際應酬費要取得確實單據,並依進貨、銷貨、運輸、勞務四類分段限額列支;藍色申報書限額較高,外銷另可列特別交際應酬費主題插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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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財政部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稅務意見;個案請撥國稅及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查證日2026-10-17。

先要有確實單據(第37條第1項)

〔官方〕所得稅法第37條第1項前段:「業務上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其經取得確實單據者,得分別依左列之限度,列為費用或損失」。

〔推論〕條文有兩道門檻:一是業務上直接支付、二是取得確實單據;過了這兩關,還要看是否超過限額。沒有單據的部分,不會進入限額計算。

以銷貨為目的(第1項第2款)

〔官方〕第1項第2款:全年銷貨貨價在三千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銷貨貨價千分之四點五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千分之六為限。超過三千萬元至一億五千萬元的部分,以千分之三為限(藍色申報書千分之四);超過一億五千萬元至六億元的部分,以千分之二為限(千分之三);超過六億元的部分,以千分之一為限(千分之一點五)。

〔推論〕這是分段累加,超過3000萬元以後,只有超過的那一段改用較低的千分比,前段仍按原比率計算。

以進貨為目的(第1項第1款)

〔官方〕第1項第1款:全年進貨貨價在三千萬元以下者,以千分之一點五為限(藍色申報書千分之二);超過三千萬元至一億五千萬元的部分,千分之一(千分之一點五);超過一億五千萬元至六億元的部分,千分之零點五(千分之一);超過六億元的部分,千分之零點二五(千分之零點五)。

運輸與勞務、信用業(第1項第3款、第4款)

〔官方〕第1項第3款:全年貨運運價在三千萬元以下者千分之六(藍色申報書千分之七);超過三千萬元至一億五千萬元的部分千分之五(千分之六);超過一億五千萬元的部分千分之四(千分之五)。

〔官方〕第1項第4款:以供給勞務或信用為業者,全年營業收益額在九百萬元以下者千分之十(藍色申報書千分之十二);超過九百萬元至四千五百萬元的部分千分之六(千分之八);超過四千五百萬元的部分千分之四(千分之六)。

外銷另有特別交際應酬費(第37條第2項)

〔官方〕第37條第2項前段:「公營事業各項交際應酬費用支付之限度;由主管機關分別核定,列入預算。」後段:「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取得外匯收入者,除依前項各款規定列支之交際應酬費外,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外銷結匯收入總額百分之二範圍內,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

試算

〔本文自行計算〕一般申報、全年銷貨貨價5000萬元:3000萬元×4.5‰=13萬5000元;超過的2000萬元×3‰=6萬元;銷貨部分限額合計19萬5000元。

〔本文自行計算〕同一家公司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3000萬元×6‰=18萬元,加2000萬元×4‰=8萬元,限額合計26萬元。

〔本文自行計算〕若當年度另有外銷結匯收入1000萬元,特別交際應酬費上限為1000萬元×2%=20萬元,與第1項各款限額分開計算。

〔推論〕實際支付超過限額的部分,不能依第37條列為費用或損失。

整理帳冊時(本文建議)

  • 交際費依進貨、銷貨等目的分開記錄,對應第1項各款
  • 每筆保留發票或收據,寫明對象與業務事由
  • 年中先用預估銷貨額試算一次限額,避免年底才發現超支
  • 個案適用問題撥0800-000-321洽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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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1. 所得稅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37條第1項第1款
    • 第37條第1項第2款
    • 第37條第1項第3款
    • 第37條第1項第4款
    • 第37條第2項
    • 修正日期民國115年09月11日

本文由「喵宇宙 Meow Universe」製作,過程使用 AI 工具協助整理與撰稿,發布前經 AI 覆核,未經逐篇人工覆核。內容僅供參考,實際規定、數字與可否申請請以文中列出的官方來源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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