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收據要留幾年?稅捐稽徵法第11條:依稅法應取得與給予他人的憑證,保存5年
憑證保存期間:第11條的5年、和核課期間5年或7年的關係,以及個人列舉扣除收據的保存建議。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財政部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稅務意見;個案請撥國稅及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查證日2026-10-17。
條文(第11條)
〔官方〕「依稅法規定應自他人取得之憑證及給予他人憑證之存根或副本,應保存五年。」
和核課期間的關係
〔官方〕第21條:依法應申報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核課期間為五年;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逃漏者,為七年。〔推論〕憑證保存5年是法定最低;若有晚申報的情形,核課期間可達7年,憑證留到核課期間屆滿較安全。
個人也適用嗎(推論)
〔推論〕第11條以依稅法規定應取得或給予的憑證為對象,營業人、扣繳義務人首當其衝;個人列舉扣除的醫藥費、房貸利息等收據,雖然不是營業憑證,但核定後若被調查,仍需要證明,同樣建議至少保存5年。
試算
〔本文自行計算〕2026年5月申報2025年度綜所稅並按時申報:核課期間5年,自申報日起算至2031年5月;該年度列舉扣除收據保留到2031年5月之後。
準備(本文建議)
紙本收據容易褪色,掃描或拍照保存一份;電子發票可在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