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車免牌照稅延到119年底:使用牌照稅法115年1月修正,地方政府「得」免徵
電動車牌照稅免徵期限延到2030年底(民國119年);條文授權地方政府決定,另附每年4月開徵的時間。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財政部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稅務意見;個案請撥國稅及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查證日2026-10-17。
條文(第5條第2項)
〔官方〕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下列期間,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報財政部備查:
- 電動汽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電動機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官方〕全國法規資料庫顯示使用牌照稅法修正日期為115年1月28日。
「得」免徵的意思
〔推論〕條文授權地方政府決定是否免徵,不是全國一律自動免徵;請查車籍所在縣市地方稅務局公告。
期限後
〔官方〕法規附有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電動機車、電動大客車及貨車的使用牌照稅稅額表(附表四至附表六)。〔推論〕免徵期限屆滿後若未再延長,依附表課徵;本文未逐格核對附表稅額。
繳納時間(第10條)
〔官方〕使用牌照稅於每年四月一日起一個月內一次徵收;營業用車輛按應納稅額於每年四月一日及十月一日起一個月內分二次平均徵收。
提醒(本文建議)
油電混合車不屬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不在第5條第2項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