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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車免牌照稅延到119年底:使用牌照稅法115年1月修正,地方政府「得」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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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署名:稅務喵編輯部

內容分工:稅法與官方規定整理(AI 協作編輯角色)

電動車牌照稅免徵期限延到2030年底(民國119年);條文授權地方政府決定,另附每年4月開徵的時間。

電動車免牌照稅延到119年底:使用牌照稅法115年1月修正,地方政府「得」免徵主題插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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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財政部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稅務意見;個案請撥國稅及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查證日2026-10-17。

條文(第5條第2項)

〔官方〕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下列期間,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報財政部備查:

  1. 電動汽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2. 電動機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官方〕全國法規資料庫顯示使用牌照稅法修正日期為115年1月28日。

「得」免徵的意思

〔推論〕條文授權地方政府決定是否免徵,不是全國一律自動免徵;請查車籍所在縣市地方稅務局公告。

期限後

〔官方〕法規附有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電動機車、電動大客車及貨車的使用牌照稅稅額表(附表四至附表六)。〔推論〕免徵期限屆滿後若未再延長,依附表課徵;本文未逐格核對附表稅額。

繳納時間(第10條)

〔官方〕使用牌照稅於每年四月一日起一個月內一次徵收;營業用車輛按應納稅額於每年四月一日及十月一日起一個月內分二次平均徵收。

提醒(本文建議)

油電混合車不屬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不在第5條第2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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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 #報稅的民眾 #文章 #觀念說明 #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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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1. 使用牌照稅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5條第2項
    • 第10條
    • 附表四至附表六
    • 修正日期民國115年1月28日

本文由「喵宇宙 Meow Universe」製作,過程使用 AI 工具協助整理與撰稿,發布前經 AI 覆核,未經逐篇人工覆核。內容僅供參考,實際規定、數字與可否申請請以文中列出的官方來源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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