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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單逾期沒繳會怎樣?稅捐稽徵法第20條:每逾3日加徵1%滯納金,逾30日移送強制執行

首次發布:

地價稅、房屋稅、牌照稅逾期繳納的滯納金怎麼算:每3日1%、30日後移送,附試算與回復原狀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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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財政部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稅務意見;個案請撥國稅及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查證日2026-10-17。

條文(第20條)

〔官方〕「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三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但書

〔官方〕但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之事由,致不能依第26條、第26條之1規定期間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提出具體證明,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回復原狀並同時補行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經核准者,免予加徵滯納金。

試算

〔本文自行計算〕地價稅1萬元:逾期3日加徵100元;逾期30日累計10%,即1,000元,之後移送強制執行。逾期1至2日是否加徵,依條文以每滿3日計。

提醒(本文建議)

繳款期限見各稅單;地價稅繳納期間另見下方連結。繳不出來時,在期限內申請延期或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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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1. 稅捐稽徵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20條
    • 修正日期民國11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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