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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到前屋主欠房屋稅的房子怎麼辦?房屋稅條例第22條:欠稅未繳清不得移轉登記,承受人可代繳後求償或從價金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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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條例第22條:欠繳房屋稅之房屋,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登記;所欠稅款,房屋承受人得申請代繳,其代繳稅額得向納稅義務人求償,或在買價、典價內照數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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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財政部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稅務意見;個案請撥國稅及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查證日2026-10-17。

不能過戶(第22條第1項)

〔官方〕「欠繳房屋稅之房屋,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登記。」

〔推論〕所以買賣過戶前,賣方名下該屋的房屋稅要先繳清;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時會查核。

買方可以代繳(第22條第2項)

〔官方〕「前項所欠稅款,房屋承受人得申請代繳,其代繳稅額得向納稅義務人求償,或在買價、典價內照數扣除。」

〔推論〕賣方拖著不繳、導致無法過戶時,買方可以先代繳讓程序繼續,再從尾款中扣除。

誰是納稅義務人(第4條)

〔官方〕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共有房屋向共有人徵收之,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其不為推定者,由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

當年度房屋稅怎麼分

〔推論〕第22條處理的是已經欠繳的稅;尚未開徵的當期房屋稅如何在買賣雙方間分攤,屬於契約約定事項,可在買賣契約中寫明。

試算

〔本文自行計算〕前屋主欠繳房屋稅1萬2千元,買方代繳後,尾款200萬元可照數扣除,實付198萬8千元。

準備(本文建議)

  • 簽約前請賣方提供最近一期房屋稅繳納證明
  • 在契約中寫明欠稅由賣方負擔、買方代繳可從價金扣除
  • 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務局查詢有無欠稅,或撥0800-00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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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1. 房屋稅條例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4條第1項
    • 第22條
    • 修正日期民國113年0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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