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蓋好、增建或改建房屋,要自己去報房屋稅嗎?房屋稅條例第7條:完成之日起30日內申報,未報致漏稅罰2倍以下
房屋稅條例第7條: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應檢附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及使用情形;增建、改建或移轉、承典時亦同。使用情形變更應於開徵40日以前申報。第16條:未依限申報因而漏稅者,責令補繳並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財政部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稅務意見;個案請撥國稅及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查證日2026-10-17。
30日內申報(第7條第1項前段)
〔官方〕「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算三十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或移轉、承典時,亦同。」
〔官方〕第3條規定,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
使用情形變更
〔官方〕房屋使用情形變更,除致稅額增加,納稅義務人應於變更之次期房屋稅開徵四十日以前申報外,應於每期開徵四十日以前申報;經核定後使用情形未再變更者,以後免再申報。
〔官方〕致稅額減少,逾期申報者,自申報之次期開始適用;致稅額增加者,自變更之次期開始適用,逾期申報或未申報者,亦同。
〔推論〕把住家改成店面、或店面改回自住,都屬使用情形變更;改回自住晚報,就晚一期才適用較低稅率。
未申報的罰則(第16條)
〔官方〕納稅義務人未依第七條規定之期限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責令補繳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二倍以下罰鍰。
試算
〔本文自行計算〕增建未申報,漏稅額3,000元:除補繳3,000元外,罰鍰最高6,000元。
誰要申報(第4條)
〔官方〕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之;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向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之。
準備(本文建議)
- 記下使用執照或完工日期
- 增建、改建完成後,向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稅務局詢問應附文件
- 稅務問題可撥0800-00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