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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住國外、房屋稅單寄到租屋處,房客要繳嗎?房屋稅條例第4條:出租時由承租人代繳,抵扣房租

首次發布:

房屋稅條例第4條第3項:所有人、使用權人或典權人住址不明,或非居住房屋所在地者,應由管理人或現住人繳納;如屬出租,應由承租人負責代繳,抵扣房租。同條第2項:共有房屋代繳人在其應負擔部分以外之稅款,對其他共有人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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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財政部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稅務意見;個案請撥國稅及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查證日2026-10-17。

原則:向所有人徵收(第4條第1項)

〔官方〕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使用權房屋,向該使用權人徵收之;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之。

房東住址不明或不住當地(第4條第3項)

〔官方〕第一項所有人、使用權人或典權人住址不明,或非居住房屋所在地者,應由管理人或現住人繳納之。如屬出租,應由承租人負責代繳,抵扣房租。

〔推論〕所以房客代繳的房屋稅不是房客自己的稅,而是可以從應付房租裡扣回的金額。

試算

〔本文自行計算〕月租2萬元,房客代繳房屋稅6,000元:當月只付房東14,000元,再附上代繳收據;若一個月不夠扣,可分兩個月各扣3,000元。

共有人代繳後可以求償(第4條第2項)

〔推論〕第4條第1項後段讓共有房屋由一人代繳;代繳的人付出的錢超過自己那一份時,第2項給了求償的依據。

〔官方〕前項代繳之房屋稅,在其應負擔部分以外之稅款,對於其他共有人有求償權。

〔本文自行計算〕兄妹3人各持分三分之一,房屋稅9,000元由妹妹代繳:她自己負擔3,000元,可向另外兩人各求償3,000元。

代繳前後(本文建議)

  • 先通知房東稅單已寄到、你準備代繳並抵扣
  • 繳款收據拍照傳給房東,正本或影本留存
  • 在房租收據或轉帳備註寫明已扣房屋稅金額
  • 稅務問題撥0800-00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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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1. 房屋稅條例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4條
    • 修正日期民國113年0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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