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貨物晚報關會怎樣?關稅法第16條:自運輸工具進口日之翌日起15日內報關;第73條:逾期按日加徵滯報費200元,徵滿20日仍不報關由海關變賣,餘款5年內可申請發還
關稅法第16條第1項:進口貨物之申報,由納稅義務人自裝載貨物之運輸工具進口日之翌日起15日內向海關辦理;第3項:得預先申報。第73條第1項:不依期限報關者,自報關期限屆滿之翌日起按日加徵滯報費新臺幣200元;第2項:滯報費徵滿20日仍不報關者,由海關變賣貨物,價款扣除應納關稅及必要費用後之餘款由海關暫代保管,納稅義務人得於5年內申請發還。第43條第1項:關稅自稅款繳納證送達之翌日起14日內繳納;第74條:逾期按日加徵滯納金萬分之五,滿30日仍不納稅準用變賣規定。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財政部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稅務意見;個案請撥國稅及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查證日2026-10-17。
15日內報關(第16條)
〔官方〕關稅法第16條第1項:「進口貨物之申報,由納稅義務人自裝載貨物之運輸工具進口日之翌日起十五日內,向海關辦理。」
〔官方〕第16條第3項:貨物進出口前,得預先申報。財政部關務署說明,船公司已向海關申報進口艙單者,納稅義務人得檢齊報關應備之各項單證預行報關。
〔官方〕關務署說明報關期限的認定:連線者以訊息傳輸送達通關網路之日期為準;未連線者以報單遞交海關完成收單手續之日期為準。
滯報費(第73條第1項)
〔官方〕第73條第1項:「進口貨物不依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限報關者,自報關期限屆滿之翌日起,按日加徵滯報費新臺幣二百元。」
〔推論〕滯報費是按日計算的固定金額,與貨物價值無關;貨值再低,逾期天數多,滯報費一樣累加。
20日後變賣與餘款發還(第73條第2項)
〔官方〕第73條第2項:滯報費徵滿二十日仍不報關者,由海關將其貨物變賣,所得價款扣除應納關稅及必要之費用外,如有餘款,由海關暫代保管;「納稅義務人得於五年內申請發還,逾期繳歸國庫。」
〔官方〕第96條第2項:依第73條第2項處理之貨物,無法變賣而需銷毀時,應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在海關監視下自行銷毀;屆期未銷毀者由海關逕予銷毀,費用由納稅義務人負擔。
不得進口的貨物(第96條)
〔官方〕第96條第1項:不得進口之貨物,海關應責令納稅義務人限期辦理退運;如納稅義務人以書面聲明放棄或未依限辦理退運,海關得將其貨物變賣,所得價款扣除應納關稅及必要費用後,如有餘款,應繳歸國庫。
〔官方〕第96條第4項:海關責令限期辦理退運及沒入保證金或追繳貨價之處分,應自貨物放行之翌日起算一年內為之。
〔推論〕同樣是變賣,逾期不報關的餘款可在5年內申請發還(第73條第2項);不得進口貨物變賣後的餘款則繳歸國庫(第96條第1項)。
報關之後的繳稅期限(第43條、第74條)
〔官方〕第43條第1項:「關稅之繳納,自稅款繳納證送達之翌日起十四日內為之。」
〔官方〕第74條第1項:不依第43條規定期限納稅者,自繳稅期限屆滿之翌日起,照欠繳稅額按日加徵滯納金萬分之五;第2項:滯納金加徵滿三十日仍不納稅者,準用前條第二項規定處理。
試算
〔本文自行計算〕貨物3月1日隨船進口:期限自3月2日起算15日,到3月16日。3月17日起每日滯報費200元;若到3月26日才報關,共10日,滯報費2000元。
〔本文自行計算〕若一直不報關,滯報費加徵滿20日(3月17日至4月5日)共4000元,之後海關即可依第73條第2項變賣。
〔本文自行計算〕應納關稅10萬元、晚繳10日:滯納金=10萬元×萬分之五×10=500元。
貨到之前(本文建議)
- 向貨代或船公司確認實際進口日
- 單證齊備時先預行報關
- 收到稅款繳納證就記下14日期限
- 疑問洽關務署0800-005-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