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回來帶酒、菸、名牌包要繳稅嗎?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11條:酒1.5公升、捲菸200支、其他3.5萬元內免稅
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11條:酒類1.5公升(不限瓶數,年滿18歲)、捲菸200支或雪茄25支或菸絲1磅(年滿20歲)免稅;其他自用及家用行李物品總值完稅價格3.5萬元以下免稅;超過的部分依海關進口稅則徵稅,應稅部分以每人美幣2萬元為限。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財政部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稅務意見;個案請撥國稅及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查證日2026-10-17。
菸酒免稅額度(第1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
〔官方〕入境旅客攜帶自用家用行李物品進口,其免徵進口稅之品目、數量、金額範圍如下:
- 「一、酒類一點五公升(不限瓶數),且以年滿十八歲之旅客為限。」
- 「二、捲菸二百支或雪茄二十五支或菸絲一磅或經衛生福利部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二百支,且以年滿二十歲之旅客為限。」
〔本文自行計算〕700毫升的酒兩瓶共1.4公升,在1.5公升內;三瓶共2.1公升,超過0.6公升。
其他行李物品(第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
〔官方〕在國外即為旅客本人所有並已使用過、品目數量合理、單件或一組完稅價格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經海關審查認可者,准予免稅。
〔官方〕第11條第2項:旅客攜帶前項准予免稅以外自用及家用行李物品(管制品及菸酒除外),其總值在完稅價格新臺幣三萬五千元以下者,仍予免稅。但有明顯帶貨營利行為或經常出入境且有違規紀錄者,不適用之。
〔官方〕第11條第3項:「前項所稱經常出入境係指於三十日內入出境二次以上或半年內入出境六次以上。」
什麼時候走紅線(第7條)
〔官方〕第7條:行李物品品目、數量合於第11條免稅規定且無其他應申報事項者,得免填報海關申報單並經綠線檯通關。攜帶菸、酒或其他行李物品逾第11條免稅規定,應填報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向海關申報,並經紅線檯查驗通關。
超過的部分(第12條、第14條)
〔官方〕第12條第1項: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超出前條規定者,其超出部分應按海關進口稅則所規定之稅則稅率徵稅。但合於自用或家用之零星物品,得按海關進口稅則總則五所定稅率徵稅。
〔官方〕第12條第2項:稅款之繳納,自稅款繳納證送達之翌日起十四日內為之。
〔官方〕第14條第1項:入境旅客攜帶進口隨身及不隨身行李物品,其中應稅部分之完稅價格總和以不超過每人美幣二萬元為限。
會被折半的情形(第16條)
〔官方〕第16條第1款:有明顯帶貨營利行為或經常出入境且有違規紀錄之旅客,其所攜帶之行李物品數量及價值,得依第4條及第14條規定折半計算。
出國前(本文建議)
- 菸酒依年齡限制分開計算,未滿18歲不適用酒類免稅、未滿20歲不適用菸品免稅
- 不確定是否超過,走紅線向海關申報
- 這份辦法於115年1月30日修正發布,出發前再查一次全國法規資料庫最新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