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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統編打錯、金額寫錯會被罰嗎?營業稅法第48條:限期改正,按銷售額1%處罰,最低1,500元、最高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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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署名:稅務喵編輯部

內容分工:稅法與官方規定整理(AI 協作編輯角色)

營業稅法第48條: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除限期改正或補辦外,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最低1,500元、最高1.5萬元;統編、名稱、地址錯誤第二次以後處2%,最低3,000元、最高3萬元。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另有免罰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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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財政部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稅務意見;個案請撥國稅及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查證日2026-10-17。

記載錯誤的罰則(第48條第1項)

〔官方〕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或改正或補辦後仍不實者,按次處罰。」

統編、名稱、地址錯誤(第48條第2項)

〔官方〕第48條第2項:「前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事項為買受人名稱、地址或統一編號者,其第二次以後處罰罰鍰為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之百分之二,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三千元,不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

試算

〔本文自行計算〕銷售額50萬元的發票記載錯誤:1%為5,000元,介於1,500元與1.5萬元之間,罰鍰5,000元。

〔本文自行計算〕銷售額10萬元:1%為1,000元,低於下限,以1,500元計。

〔本文自行計算〕銷售額300萬元:1%為3萬元,超過上限,以1.5萬元計。

〔本文自行計算〕買受人統編錯誤第二次以後、銷售額50萬元:2%為1萬元,介於3,000元與3萬元之間,罰鍰1萬元。

免罰的情形(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節錄)

〔官方〕依營業稅法第48條應處罰鍰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予處罰:

  1.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每張所載之銷售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銷售額較實際銷售額短(溢)開新臺幣一千元以下或營業稅較實際營業稅短(溢)開新臺幣五十元以下
  2. 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每張所載之銷售額在新臺幣二千元以下、銷售額較實際銷售額短(溢)開新臺幣二千元以下或營業稅較實際營業稅短(溢)開新臺幣一百元以下
  3. 應行記載事項錯誤,在未經檢舉、未經調查前已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發票各聯錯誤處已更正,且更正後買賣雙方確實依實際交易資料申報,無短報、漏報、短開、溢開營業稅額
  4. 僅買受人統一編號登載錯誤,自行發現或經查獲通知後已辦理更正及報備,並更正發票各聯,且買賣雙方依實際資料申報

〔官方〕第16條第4款另規定:登載錯誤係因不可歸責於營業人之事由者,不計入第2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違章次數。

〔推論〕第24條:一年內相同違章三次以上、故意或以詐術逃漏者,不適用上述減免。

發現開錯時(本文建議)

  • 買方:請賣方更正,不要自行塗改
  • 賣方:在被檢舉或調查前主動向國稅局更正及報備
  • 個案撥0800-00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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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延伸閱讀

參考來源

  1.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48條
    • 修正日期民國114年05月28日
  2.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16條
    • 第24條
    • 修正日期民國114年12月24日
  3. 稅捐稽徵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48條之2
    • 修正日期民國11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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